东方时尚:关于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徐雄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4〕0064号
关于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
徐雄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徐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2024年2月5日,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雄直接以及通过控股股东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时尚投资)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99,145,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63%。2023年12月7日至2024年1月29日,徐雄及东方时尚投资合计被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股份44,558,169股,占其持股数量的22.37%,占公司总股本的6.18%。公告显示,2023年12月7日至2024年1月16日,徐雄及东方时尚投资新增被司法冻结、司法标记股份合计达到36,958,1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2%,已达到信息披露的标准,但迟至2024年2月5日才予以披露,逾期超半个月。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被冻结相关事项,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和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相关股东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以明确市场预期。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3条、第2.1.7条、第4.5.3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徐雄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