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时:关于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的公告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仲裁申请。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强制平仓后未能清偿的融资债务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暂计7,493,192.61元。
?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仲裁涉及的公司出具《保证函》事项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及披露义务,《保证函》并非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将积极使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最终裁决结果情况尚未可知,因此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具体影响。
一、本次涉及仲裁的基本情况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时尚”)于近日收到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2024)穗仲案字第11762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与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徐雄、公司关于证券纠纷的仲裁申请。2023年6月27日广发证券与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徐雄和公司分别向申请人出具的《保证函》,对《融资融券业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广发证券提供不可撤销之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广发证券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具体仲裁情况如下:
(一)本次仲裁各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申请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代“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被申请人:徐雄第三被申请人: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二) 仲裁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仲裁机构名称: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机构所在地:中国广东省广州市
二、本次涉及仲裁的案件事实
(一) 本次仲裁的事实和理由
1、东方时尚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经东方时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实施,并由东方时尚担任管理人。
2、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开展融资融券交易。
3、案涉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第一被申请人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跌破平仓线,但第一被申请人经申请人通知一直未能追加担保物,且在案涉融资债务到期后未能按期清偿债务,严重违约。
4、第一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证券1,254万股东方时尚股票的锁定期尚未经过,无法卖出,故申请人目前客观上无法实施强制平仓。
5、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分别向申请人出具《保证函》,应对第一被申请人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本次仲裁的请求
广发证券请求:
1、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强制平仓后未能清偿的融资债务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24年4月15日为人民币(下同)7,493,192.61元。
2、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费、财产保全申请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
3、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4、裁决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至三项仲裁请求项下第一被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各项仲裁请求的金额暂计至2024年4月15日合计7,493,192.61元。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仲裁涉及的《保证函》事项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程序,《保证函》并非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将积极使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最终裁决结果情况尚未可知,因此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持续跟进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已披露的仲裁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