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时:关于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6年第十四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股票代码:603377 股票简称:ST东时转债代码:113575 转债简称:东时转债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6年第十四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二〇二六年八月
重要声明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由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 编制。太平洋证券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从上述文件中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太平洋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太平洋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风险提示
(一)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无法按时兑付的风险
“东时转债”已于2026年4月8日到期,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0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东时转债”到期兑付本息金额为108元/张(含税),根据发行人《关于“东时转债”到期无法兑付本息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60),发行人无法按时偿付“东时转债”本息,构成违约。
(二)持续经营风险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7,302.29万元、-60,769.10万元和-67,964.00万元,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负值。同时,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发行人2025年度审计报告(德皓审字〔2026〕00001476 号)表明发行人2025年度发生净亏损76,601.25万元,且于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流动负债高于流动资产167,518.35万元。短期借款34,809.25万元全部逾期,长期借款逾期金额29,276.55万元,发行人偿债压力较大,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发行人预重整工作在推进,但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如财务报表附注所示的其他事项,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
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三)债务逾期风险
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的2025年年度报告,发行人短期偿债能力较弱,部分债务未能按期偿付,存在债务违约持续扩大的风险,同时引发供应商断货、提价、缩短信用周期以及诉讼等相关风险。
若发行人不能采取措施化解债务风险,发行人会因逾期债务面临进一步的诉讼、仲裁、银行账户被冻结、资产被冻结等事项,也可能需支付相关违约
金、滞纳金和罚息,将会影响生产经营和业务开展,增加财务费用,同时进一步加大资金压力,并对2026年度业绩、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四)破产重整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发行人于2025年7月10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决定书》,北京一中院决定对发行人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重整进展的重要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84),预计重整中每户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在小额线以下的部分(含本数)将获得现金全额清偿,小额线预计不低于15万元(含本数),该清偿方案尚需在《重整计划(草案)》中予以明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最终清偿方案以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规定,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发行人的重整申请,发行人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尚处于预重整阶段,并未收到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书。发行人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五)行政处罚风险
1、发行人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部分责任人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77),发行人2022年未对其子公司重庆东方时尚土地租赁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少计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导致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增利润9,402,916.83元和18,931,027.65元,占发行人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0.97%和82.33%。2024年4月30日,发行人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主动更正并追溯调整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发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北京证监局对发行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80万元的罚款;对相
关责任人徐雄、闫文辉、王红玉进行了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2、发行人子公司行政处罚
(1)违法事实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92),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东方时尚驾驶学校晋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中东方时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晋中税稽一局处[2026]92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晋中税稽一局罚[2026]26号),晋中东方时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①财政性资金未转应税收入
2018年9月28日,晋中东方时尚收到榆次区政府的产业扶持奖补资金275,692,800元,用于东方时尚汽车文化小镇项目的三年建设期内发生的各项支出,无其他使用条件及退还要求。次日(2018年9月29日),晋中东方时尚即将产业扶持奖补资金275,692,800元以借款的方式汇入全资子公司晋中东方时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上述产业扶持奖补资金只有相关政府部门的资金拨付文件,没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也没有做到专款专用,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应调增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275,692,800元,弥补当年亏损-5,197,847.08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70,494,952.92元,应补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67,623,738.23元。
②利息收入未视同销售申报
2018年至2020年晋中东方时尚与晋中东方时尚置业有限公司累计签订13份借款协议;约定为有息借款,借款金额累计为766,572,800元,另有金额490,000元没有签订借款协议,实际借款金额累计为767,062,800元,未实际收取利息。补正期间晋中东方时尚提供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显示对上述13份借款协议的利率改为零利率。晋中东方时尚与晋中东方时尚置业有限公司虽然属于企业集团内的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但未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晋中东方时尚2019年应按
视同贷款服务申报利息收入36,169,131.29元(含税),2020年应按视同贷款服务申报利息收入28,358,537.3元(含税)。视同贷款服务应补缴2019年增值税1,675,913.3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7,313.94元、教育费附加50,277.40元、地方教育附加33,518.27元。2020年抵减留抵税额后无需补缴增值税。
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申报印花税
2021年3月20日,晋中东方时尚与北京正方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99,822,955.59元、安全文明措施费3,992,918.22元。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晋中东方时尚未申报印花税,少缴2021年3月的印花税31,144.80元。
(2)税务机关处理决定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之规定,晋中东方时尚少缴2019年增值税1,675,913.3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7,313.94元、教育费附加50,277.40元、地方教育附加33,518.27元的行为已超过追征期,不再追征。企业所得税:晋中东方时尚应补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67,623,738.23元。印花税:晋中东方时尚应补缴2021年印花税31,144.80元。滞纳金:晋中东方时尚上述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处罚决定
晋中东方时尚财政奖补资金未转应税收入,造成少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67,623,738.23元的行为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偷税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申报印花税,造成少缴2021年印花税31,144.80元的行为属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偷税行为,决定对晋中东方时尚少缴2021年印花税31,144.80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5,572.40元。晋中东方时尚少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67,623,738.23元的税收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5,572.40元,限晋中东方时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榆次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人行政处罚风险,谨慎投资。
(六)发行人股票被叠加实施风险警示
2026年3月20日,发行人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9.8.1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发行人股票自 2026 年 3 月 23 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发行人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
(六)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发行人股票自2026年4月18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七)诉讼仲裁风险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112),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累计新增诉讼数量为10件,涉及本金金额为37,006,558.82元,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8.31%。新增诉讼仲裁情况可能影响发行人的偿债能力,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投资风险。
二、本期债券重大事项具体情况
(一)收到民事传票的情况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112),近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山东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京0108民初51908号民事传票,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诉讼的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华蓝盾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案由:合同纠纷
(2)本次诉讼机构的名称及所在
机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机构所在地:中国北京
2、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1)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25年10月13日期间,就被告经营的山东东方时尚驾驶培训学校汽车、摩托车考试设备、场地、软件等的供销、建设、安装、开发、维护等事宜分别签订十三份合同书,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新增了多笔配件及服务采购项目。相关合同及新增采购内容均已履行完毕并验收合格。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至2026年2月25日,被告仍欠付原告合同款及新增采购款共计8,215,281.04元。上述欠付款项经原告多次主张,被告均以财务困难为由拒不支付。综上所述,被告在原告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对欠付合同款项均无异议的情况下,以财务困难为由仍长期、巨额拖欠合同款项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
(2)本次诉讼的申请人请求
①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价款本金共计人民币8,215,281.04元;
②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26年3月31日的违约金15,238,325.60元;
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由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为准。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累积新增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11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累计新增诉讼数量为10 件,涉及本金金额为37,006,558.82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8.31%。近十二个月新增诉讼、仲裁事项中,案件涉及事项主要为合同纠纷,累计新增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表如下:
| 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涉案金额(元) | 案件进展 |
| 1 | (2026)京 0115民初18215号 | 大地建筑事务所(国际) |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799,259.58 | 一审审理中 |
| 2 | (2026)冀0110民初3980号 | 反诉原告 (本诉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3,722,905.56 | 一审审理中 |
| 3 | (2026)鲁0303民初9847号 | 北京利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山东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8,408,000.00 | 一审审理中 |
| 4 | 京兴劳人仲字[2026]第5949号 | 李国昌 |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125,172.50 | 仲裁未开庭 |
| 5 | 单笔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下(含)的诉讼案件 | 497,614.54 | 共5件(含劳动仲裁案件) | |||
| 合计 | 13,552,952.18 | |||||
注:1、“涉案金额” 仅为原告/申请人主张的确定金额,包括债权金额、利息及逾期利息、罚息、承担的受理费等,不包含需持续计算以及暂无法确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等,下同。
2、若案件在一审审理中,即涉案金额为诉讼请求金额;若案件在二审审理中,即涉案金额为一审判决金额。
(三)其他诉讼、仲裁进展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公告,除上述披露的诉讼进展之外,其他诉讼的进展情况如下:
序号
| 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涉案金额(元) | 案件进展 |
| 1 | (2026)苏1324民初2162号 | 杨照军 | 被告一: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东方时尚国际航空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三(标的):东方时尚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判决原告杨照军对被告东方时尚国际 航空发展有限公司在被告东方时尚通用航 空股份有限公司的13.75%股权享有质权;判决被告向原告 支付本金及其他费用共计10,200,000.00 元;同时判决被告负担受理费43,900.00元。 | 收到强制执行通知书 |
| 2 | (2024)津0319民初28902号 |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一被告:东方时尚虚拟现实技术应用(北京)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北京千种幻影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东方时尚国际航空发展有限公司 第五被告:徐劲松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2,417,443.52 | 收到法院发送的保全结果反馈告知书 |
| 3 | (2025)浙0102民初8543号/(2026)浙01民终9343号 |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一: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徐雄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8,234,906.16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50元 |
| 4 | (2025)冀0110民初10825号/(2026)冀01民终3383号 | 北京鲁兴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一:石家庄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被告二: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548,366.88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986.88元 |
| 5 | (2025)京0111 民初27115号 |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山兴园林绿化 有限公司 第三人:曹江培 | 租赁合同纠纷 | 26,744,600.00 | 收到民事裁定书,准许公司撤回起诉 |
| 6 | (2025)京0108 | 兴业银行股 | 被告一:东方时尚 | 金融借款 | 32,551,000.46 | 收到法院补正 |
民初68689号
| 民初68689号 | 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 | 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东方时尚 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三:徐雄 被告四:徐劲松 被告五:郑红 | 合同纠纷 | 民事裁定书,目前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上诉 | ||
| 7 | (2026)豫1622 民初1111号/(2026)豫16民终2948号 |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 告) | 东方时尚通用航空 股份有限公司(原审原告) | 民间借贷纠纷 | 12,748,627.14 | 二审已判决,收到执行通知书 |
| 8 | (2024)冀1082民初11064号 | 三河市金航道商贸有限公司 | 湖北东方时尚驾驶 培训有限公司 | 借款合同纠纷 | 4,019,400.00 | 收到执行通知书 |
| 9 | (2026)京0115民初29450号 |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一:北京紫维 亿鑫文化传播有限 公司 被告二:黄素芬 | 买卖合同纠纷 | 560,000.00 | 收到开庭传票 |
| 10 | (2025)冀0110 民初4953号/(2025)冀01民终994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 司、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诉人(原审原 告):北京利骏园 林绿化有限公司 | 承揽合 同纠纷 | 2,027,800.00 | 二审维持原 判,收到执行 通知书 |
| 11 | 劳动仲裁的诉讼案件 | 1,265.42 | 共计2件 | |||
新增诉讼可能对发行人的净利润、现金流等产生不利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谨慎投资。
三、受托管理人履行的职责
太平洋证券作为本期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与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确认。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太平洋证券后续
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特此公告。(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6年第十四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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