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士创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相应内容的调整和修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关于《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综合竞争能力,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基于全面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公司调整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相关股东大会授权事项的有效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综上,上述议案经公司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在审议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均进行了回避表决。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潘英丽、孙笑侠、张旭光、金源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