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亚科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3年12月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目录
一、会议须知
二、会议议程
三、会议议案
四、现场表决结果计票监票办法
五、股东现场投票注意事项
六、现场投票表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确保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会议”)的顺利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会议须知,出席会议的全体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并一致遵守:
一、会议期间,出席会议人员应以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进行,提高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依法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和董事会邀请参会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本次大会的会务事宜。
四、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在会议召开前二十分钟到达会场,办理签到登记手续。签到应出示以下证件和文件: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持股凭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五、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或授权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六、股东要求在股东会议上发言,须在会前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股东应在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有直接关系的范围内展开发言,按持股数从多到少依次排序,发言应言简意赅。股东发言时间不超过5分钟,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提问。
七、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网络投票的相关规则。现场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在审议议案后,填写表决票进行投票表决,不得对议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表决时不进行会议发言质询。
八、本次大会表决票清点工作由四人参加,出席股东推选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会推选一名监事、一名出席律师参加表决票清点工作。
九、为保证会议正常秩序,场内请勿吸烟、大声喧哗,对违反会议秩序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加以制止。
十、会议结束后,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8日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8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本次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该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8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的9:15-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三栋)数码工业园25号区6楼会议室
三、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叶晓彬先生
六、会议议程:
(一)宣布会议开始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宣读参加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人数、持有和代表的股份数,介绍到会人员;
(二)董事会秘书宣读会议须知。
(三)宣读会议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5、《关于制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6、《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7、《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四)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审议议案、股东发言及询问
(五)会议主持人宣读《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计票监票办法》
(六)股东表决
1、推选现场会议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并进行表决(举手);
2、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填写表决票、投票;
3、计票、监票,并统计现场表决结果。
(七)宣布表决结果
1、主持人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现场与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记录,与会董事签署会议决议。
(八)宣布会议结束。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8日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1)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相关要求,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章程修订对比 | ||
章节 | 原内容 | 修订后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或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五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
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行说明。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不含职工代表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董(监)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并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其本人的相关资料的真实、完整,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董事会在股东大会上必须将上述股东提出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单独的提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不含职工代表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但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董(监)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并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其本人的相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提名委员会应 |
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董事会在股东大会上必须将上述股东提出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单独的提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董事会组成人员的1/3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继任独立董事产生后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选举、聘任、职权、职责及履职方式、履职保障等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制度针对相关事项享有特别职权。 |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五章 董事会第三节 专门委员会(新增)) | 第三节 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战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融资方案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公司本着同股同利的原则,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公司本着同股同利的原则,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 |
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年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形成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拟定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利润分配方案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在召开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前,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提出明确意见。如同意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监事会有权对上述股利分配事项的议案、决策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可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或行使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广泛征求中小股东的意见,并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公司董事会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 | 年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形成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拟定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利润分配方案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有权对上述股利分配事项的议案、决策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可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或行使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不符合规定时,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公司董事会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议。 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应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并形成决议,如不同意利润分配调整方案的,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
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应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并形成决议,如不同意利润分配调整方案的,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须以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应开通网络投票方式。 (七)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分配预案应按规定要求及时披露,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还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董事会报告”中予以披露。已有独立董事就此发表意见的,还需同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须以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应开通网络投票方式。 (七)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分配预案应按规定要求及时披露,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还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董事会报告”中予以披露。 | |
第十二章 附 则(新增) |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本章程与国家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章程进行修订。 |
因新增及修订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公司章程》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根据调整后的序号进行变更。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为便于办理《公司章程》变更登记手续,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工商部门的具体审核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并按照工商部门的最终核准意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全部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9月12日、2023年12月1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骏亚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骏亚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制定、修订部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表决。
提案人: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2)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相关要求,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骏亚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表决。
提案人: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3)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相关要求,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骏亚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表决。
提案人: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议案4)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相关要求,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骏亚科技: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表决。
提案人: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关于制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议案5)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规范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制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骏亚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2月)》。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表决。
提案人: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
划》的议案(议案6)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完善和健全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特制订《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骏亚科技: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表决。
提案人: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7)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担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机构信息
1. 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72人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603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000人
2023年度业务总收入:332,731.85万元
2023年度审计业务收入:307,355.10万元
2023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38,862.04万元
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88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2023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61,034.29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69
2. 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
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 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33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纪律处分1次;94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44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纪律处分3次。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姓名张媛媛,2007年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4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7年4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2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10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陈志浩,2021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年7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12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3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0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姓名谭智青,2013年9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9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6年12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3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家次。
2. 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 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 审计收费。
本期财务报告审计费用90万元(不含税),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0万元(不含税),合计110万元(不含税),系按照大华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
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与上期相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等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并对其在2022年度的审计工作进行了审核,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签署相关协议及办理有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2月13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骏亚科技: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表决。
提案人: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结果计票监票办法
1、会议设计票人一名,监票人三名,计票和监票人员中包括一名监事、两名股东(或股东代表)、一名见证律师。
2、计票人和监票人应当诚信公正地履行职责,并对统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3、会议表决票由计票人负责发放,股东填写表决票后,应将表决票交到计票人手中。
到会股东(或代理人)应在表决票上签名,在股东账户一栏正确填写股东账户,并在表决票中“同意”、“反对”、“弃权”三种意见中选择一种划“√”,多选、少选、不选、未签名、未填写股东账户、未提交表决票或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表决票的,均作为“弃权”处理。
投票结束后,由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清点并统计现场表决结果。计票结果经监票人核实、签字后,由会议主持人宣读现场表决结果。
4、公司推荐下列人士担任计票人和监票人,请出席会议股东举手表决;如下列人士不能获得通过,会议将根据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的意见决定会议计票人和监票人。
计票人:公司监事
监票人:见证律师、到会任意两名股东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8日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现场投票注意事项
1、每张投票表上请务必填写股东(代表)姓名、股东账号、持股数量。
2、每张投票表上有7项议案,请全部进行表决。
3、表决时请在所列议案右方的投票意见栏“同意”、“反对”、“弃权”中任选一项,在相应投票意见栏划“√”,不选或多选则该项表决视为弃权。一个议案只能有一个意见表示,多选的视为废票。累积投票议案股东(代表)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
4、请用黑色钢笔、圆珠笔、水笔填写,不得用红笔或铅笔,否则视作弃权。
5、填写完毕,请依次将投票表交给计票人,如不提交表决票,或未在表决票上签名的,视作弃权。
6、投票结果统计期间,请不要擅自离开会场,等候宣布表决结果。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票
股东名称: | |||||
股东账户: | |||||
持股数量: |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出席人签字: | |||||
序号 |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1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
2 |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
3 |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
4 |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 ||||
5 | 《关于制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 ||||
6 | 《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 ||||
7 | 《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说明:
1、投票人请在相应选项“□”内打“√”,每一个议案只能有一种意见表示,有一项议案多选的,整个表决票视为无效票。
2、投票人应当准确、完整填写所有内容,不得随意涂改;除签名外,其他内容不得使用行书、草书等不易辨认的字体填写,以便记票、监票人能够准确、快速统计现场表决结果。
3、本表决票应正反面打印在一张纸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