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亚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386 证券简称:骏亚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7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2月2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三栋)数码工业园25号区6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63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87,789,980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7.5473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叶晓彬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投票。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召集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7人,董事刘品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现场会
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彭湘宾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现场会议;
3、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朋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87,758,660 | 99.9833 | 27,300 | 0.0145 | 4,020 | 0.0022 |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 | ||||
2.01 | 叶晓彬 | 187,509,217 | 99.8504 | 是 |
2.02 | 刘品 | 187,508,815 | 99.8502 | 是 |
2.03 | 李强 | 187,509,615 | 99.8507 | 是 |
2.04 | 李朋 | 187,509,612 | 99.8507 | 是 |
3、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3.01 | 梅春来 | 187,509,116 | 99.8504 | 是 |
3.02 | 刘朝霞 | 187,508,665 | 99.8501 | 是 |
3.03 | 罗中良 | 187,509,764 | 99.8507 | 是 |
4、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4.01 | 王旗 | 187,510,116 | 99.8509 | 是 |
4.02 | 潘海恒 | 187,508,712 | 99.8502 | 是 |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2.01 | 叶晓彬 | 14,717 | 4.9807 | ||||
2.02 | 刘品 | 14,315 | 4.8446 | ||||
2.03 | 李强 | 15,115 | 5.1154 | ||||
2.04 | 李朋 | 15,112 | 5.1143 | ||||
3.01 | 梅春来 | 14,616 | 4.9465 | ||||
3.02 | 刘朝霞 | 14,165 | 4.7938 | ||||
3.03 | 罗中良 | 15,264 | 5.1658 | ||||
4.01 | 王旗 | 15,616 | 5.2849 | ||||
4.02 | 潘海恒 | 14,212 | 4.8098 |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第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增进、王慧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骏亚科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