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蛋生物: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原告诉请的涉案金额):64,852,788.44元(不包含诉讼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案件尚未开庭,也未产生有效判决,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7日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3)鄂0192民初11730号]《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现将前述法律文书涉及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武汉众聚成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诉讼机构名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武汉市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理由
(一)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公司于2020年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以及增资的方式收购了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川诊断”)56.98%股份,收购完成后,公司成为景川诊断的第一大股东。若公司履行收购原告持有的景川诊断8,400,000股股份(占景川诊断股份比例为15.82%)的诉讼请求后,公司持有景川诊断的股份比例将增至72.80%,景川诊断仍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2020年3月18日,公司与武汉众聚成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众聚成”)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武汉众聚成将其持有的景川诊断4,500,000股股份(占景川诊断股份比例为13.23%)转让给公司。本次股份转让后,武汉众聚成剩余持有景川诊断6,079,163股股份(占景川诊断股份比例为
17.87%)。
2020年5月7日,公司与武汉众聚成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在完成业绩承诺指标后,公司应以景川诊断最后一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按15-20倍市盈率为对价收购武汉众聚成剩余持有的景川诊断部分或全部股份。
2022年6月23日,公司收到武汉众聚成、马全新、胡淑君、武汉博瑞弘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武汉博瑞弘”)邮寄的《关于景川诊断管理层股东向基蛋生物转让部分剩余股权的通知函》(以下简称“《通知函》”),要求公司依约收购武汉众聚成持有的景川诊断6,000,000股股份(占景川诊断股份比例为15.82%),2023年5月,景川诊断完成2022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送4股后,目前股份数增加至8,400,000股(占景川诊断股份比例为15.82%)。原告认为公司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收购原告持有的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8,400,000股股份;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份收购款55,958,946.47元(以景川诊断2021年扣非净利润17,687,690.33为基数,按20倍市盈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扣非净利润×20倍市盈率÷公司总股本×应收购的股份数(17,687,690.33×20÷53,102,000×8,400,000);
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393,841.97元(即股份收购款的15%);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00元;
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本次案件尚未开庭,也未产生有效判决,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诉讼案件,已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诉,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