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蛋生物: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原告诉请的涉案金额):不涉及具体诉讼金额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案件尚未开庭,也未产生有效判决,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苏0192民初13548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马全新
(二)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诉讼机构名称: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南京市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理由
(一)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2020年5月7日,原告作为投资方与被告马全新等作为转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马全新等向原告转让被告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川诊断”)的股份及转让后景川诊断的治理等方面进行了约定。《补充协议》2.5.1条约定,“自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三个月内,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应完成财务系统对接工作。在财务系统对接完成前的每月7日前,应向投资方提供财务报表(合并、单体)以及投资方要求的其他财务报表。”2.5.2约定,“每年初应向投资方提供本年度的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2.5.3约定,“投资方需要提供目标公司其他相关运营及财务方面信息的,转让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资料。”7.1条约定,“投资方具有实时查看财务状况、定期审计的权限,保障发现问题可干预。”
《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进行审计及提供相关资料的要求,但被告均未积极全面履行。此外,原告现无法登录此前已经与原告系统实现对接的被告景川诊断的财务系统。
原告认为,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运营及财务方面的信息、进行审计并接入被告财务系统,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补充协议》的约定,应予以纠正。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自2019年1月1日至今的相关运营及财务方面的资料;
2、判令被告恢复与原告的财务系统对接;
3、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对2022年及截至实际审计之日止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50,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本次案件尚未开庭,也未产生有效判决,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受理案件通知书》
2、《起诉状》
特此公告。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