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蛋生物: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5-01-08  基蛋生物(603387)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3387 证券简称:基蛋生物 公告编号:2025-001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 涉案金额:原起诉状中涉案金额为55,537,173.19元及相关费用,一审判决金额为35,861,199.93元及相关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案件二审已立案审查,尚未开庭,也未产生有效判决,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4年6月,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原告马全新、王玉琼、叶艳丽、胡淑君、马全海、吴艳芳、武汉博瑞弘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章荣、荣筱媛诉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讼机构名称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机构所在地为武汉市。

2024年11月及12月,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鄂0192民初8968号、(2024)鄂0192民初8578号、(2024)鄂0115民初9889号、(2024)鄂0192民初1326号、(2024)鄂0192民初1328号、(2024)鄂0192民初1329号、(2024)鄂0192民初1423

号、(2024)鄂0192民初1513号、(2024)鄂0192民初174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披露的《基蛋生物: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于2024年12月2日披露的《基蛋生物: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二、本次诉讼的二审情况

马全新、王玉琼、叶艳丽、胡淑君、马全海、吴艳芳、武汉博瑞弘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章荣、荣筱媛因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鄂0192民初8968号、(2024)鄂0192民初8578号、(2024)鄂0115民初9889号、(2024)鄂0192民初1326号、(2024)鄂0192民初1328号、(2024)鄂0192民初1329号、(2024)鄂0192民初1423号、(2024)鄂0192民初1513号、(2024)鄂0192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近日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立案受理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二审案号当事人上诉请求
(2025)鄂01民终321号上诉人:马全新 被上诉人: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撤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24)鄂0192民初8968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1、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656,818.13元(即收购款4,378,787.56的15%); 2、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66,690元; 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王玉琼 被上诉人: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撤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24)鄂0192民初8578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1、被上诉人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收购款1,865,298.22元(即以第三人2021年扣非净利润17,687,690.33为基数,按20倍市盈率金额减去一审已判决的市盈率金额的差额),具体计算公式为:扣非净利润*(20倍市盈率-15倍市盈率)/公司总股本*应收购的股份数(17,687,690.33*5/53,102,000*1,120,000); 2、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119,178.93元(即股份收购款的15%); 3、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82,450元; 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叶艳丽 被上诉人: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撤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24)鄂0192民初9889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1、被上诉人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收购款55,632.52元(即以第三人2021年扣非净利润17,687,690.33为基数,按20倍市盈率金额减去一审已判决的市盈率金额的差额),具体计算公式为:扣非净利润*(20倍市盈率-15倍市盈率)/公司总股本*应收购的股份数(17,687,690.33*5/53,102,000*33,404); 2、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33,379.51元(即股份收购款的15%); 3、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 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2025)鄂01民终328号上诉人:胡淑君 被上诉人: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撤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24)鄂0192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1、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335,753.68元(即股份收购款2,238,357.86元的15%); 2、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8,980元; 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马全海 被上诉人: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撤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24)鄂0192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1、被上诉人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收购款1,515,554.80元(即以第三人2021年扣非净利润17,687,690.33为基数按20倍市盈率金额减去一审已判决的市盈率金额的差额),具体计算公式为:扣非净利润*(20倍市盈率-15倍市盈率)/公司总股本*应收购的股份数(17,687,690.33*5/53,102,000*910,000); 2、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909,332.88元(即20倍市盈率的股份收购款的15%); 3、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68,860元; 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吴艳芳 被上诉人: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撤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24)鄂0192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1、被上诉人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收购款209,846.05元(即以第三人2021年扣非净利润17,687,690.33为基数按20倍市盈率金额减去一审已判决的市盈率金额的差额),具体计算公式为:扣非净利润*(20倍市盈率-15倍市盈率)/公司总股本应收购的股份数
(17,687,690.33*5/53,102,000*126,000); 2、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25,907.63元(即20倍市盈率的股份收购款的15%); 3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8,150元; 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武汉博瑞弘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上诉人: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撤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24)鄂0192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1、被上诉人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收购款5,929,472.92元(即以第三人2021年扣非净利润17,687,690.33为基数按20倍市盈率金额减去一审已判决的市盈率金额的差额),具体计算公式为:扣非净利润*(20倍市盈率-15倍市盈率)/公司总股本*应收购的股份数(17,687,690.33*5/53,102,000*3,560,293.8); 2、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3,557,683.75元(即20倍市盈率的股份收购款的15%); 3、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40,350元; 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关章荣 被上诉人: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撤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24)鄂0192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1、被上诉人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收购款55,632.52元(即以第三人2021年扣非净利润17,687,690.33为基数,按20倍市盈率金额减去一审已判决的市盈率金额的差额),具体计算公式为:扣非净利润*(20倍市盈率-15倍市盈率)/公司总股本*应收购的股份数(17,687,690.33*5/53,102,000*33,404); 2、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33,379.51元(即20倍市盈率的股份收购款的15%); 3、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 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荣筱媛 被上诉人: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撤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24)鄂0192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1、被上诉人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收购款116,581.14元(即以第三人2021年扣非净利润17,687,690.33为基数按20倍市盈率金额减去一审已判决的市盈率金额的差额),具体计算公式为:扣非净利润*(20倍市盈率-15倍市盈率)/公司总股本*应收购的股份数(17,687,690.33*5/53,102,000*70,000); 2、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69,948.68元(即20

倍市盈率的股份收购款的15%);

3、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14,520元;

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件二审已立案审查,尚未开庭,也未产生有效判决,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