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蛋生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6-04-30  基蛋生物(603387)公司公告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体系,规范并优化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基蛋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发展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 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 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或者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 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执行以及考核。

第三章 薪酬构成和发放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除此之外不在 公司领取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 之五十。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 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 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 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 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止付与追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聘任、任期内辞职等原因岗位发 生变动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 权予以降薪或不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并受到公开批评或者处罚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问责或者宣布为不当人选的;

(三)因重大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的;

(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 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可随 着公司发展情况和外部经营情况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环境变化;

(二)公司经营业绩状况;

(三)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或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五)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进行薪酬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2026 年4 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