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成股份: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终止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公告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终止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元成股份”)于2024年1月24日收到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杭州北嘉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获悉其与张建飞女士就终止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协议转让情况概述
杭州北嘉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建飞女士于2023年12月17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杭州北嘉投资有限公司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18,13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57%)以每股8.83元的价格转让给张建飞女士,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160,087,9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宜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部分股权暨合计权益变动累计达到5%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74)、《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祝昌人、杭州北嘉)》及《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张建飞)》。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拟协议转让的股份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二、本次协议转让情况概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杭州北嘉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建飞女士尚未实际履行上述股份转让协议,因杭州北嘉投资有限公司自身安排等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已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并于2024年1月24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解除协议》。《<股份
转让协议>之解除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杭州北嘉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方)乙方:张建飞(受让方)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双方于2023年12月17日签定的《杭州北嘉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建飞关于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及相关附属文件(以下简称“原协议”);即日起原协议中的双方权利义务全部终止,双方依据原协议应履行而尚未履行的义务不再继续履行,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基于“原协议”已经支付给甲方的保证金1000万元,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及元成股份公告之日起5日内退还给乙方。
三、双方确认:就原协议的履行和解除,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争议、不存在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协议解除后,任何一方都不得再因为原协议的履行和解除向对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不得再依据原协议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且双方应当积极配合元成股份进行信息披露工作。在上述解除原协议之事宜依法公开披露前,甲乙双方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透露给其他人或向社会公开。
五、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次协议转让终止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终止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日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终止协议转让事宜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因本次终止协议转让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