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电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为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认真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的原则,现就公司截至2022年
月31日对外担保情况作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2022年度,公司未新增对外担保事项。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为参股公司北京恒天鑫能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的参股公司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恒天”)提供担保余额为338.80万元,占公司截至2022年
月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0.22%,担保期限为2016年
月
日至2031年3月16日。
该担保事项业经公司2016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临时会议、2016年
月
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17年
月1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7年5月4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范围调整事项;公司已于2018年
月
日与天津恒天签署了《反担保合同》。2022年度,因天津恒天逾期还款,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已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公司亦收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寄送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传票”、“民事起诉状”。根据应诉通知书,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案公司涉案的金额约为人民币345.00万元(已含2022年内应支付的管理费,不含可能存在的自2022年
月
日起的逾期加收管理费、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维权费用),鉴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金额,2022年度公司针对本次事项计提了预计负债约
345.00万元。除上述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
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已建立比较完善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且能够有效执行。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并根据决策当时执行的相关监管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程序,担保行为合法有效;该项担保系公司为参股公司的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小,目前已经出现主债务逾期情形,并产生诉讼;除前述情况,不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