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聚热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力聚热能 股票代码:603391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Liju Thermal Equipment Co.,Ltd.(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上强工业园区茅坞路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特别提示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聚热能”、“发行人”、“公司”、“本公司”)股票将于2024年7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中所引用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或小数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可能系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形成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提醒投资者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主板企业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新股上市初期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91,000,000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
数量为22,290,756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4.5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相对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
本次发行价格为40.00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0.1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11.6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13.5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15.5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公司所属行业为“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截至2024年7月17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该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4.54倍。
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如下:
证券 代码 | 证券 简称 | 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 | 2023年扣非前EPS(元/股) | 2023年扣非后EPS(元/股) | 2023年静态市盈率(扣非前) | 2023年静态市盈率(扣非后) |
002534.SZ | 西子洁能 | 10.03 | 0.0738 | -0.0145 | 135.84 | - |
600475.SH | 华光环能 | 8.47 | 0.7855 | 0.5406 | 10.78 | 15.67 |
002255.SZ | 海陆重工 | 4.51 | 0.4040 | 0.3947 | 11.16 | 11.43 |
300335.SZ | 迪森股份 | 3.71 | 0.1256 | 0.1084 | 29.55 | 34.23 |
算术平均值(剔除极端值) | 17.16 | 20.44 |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4年7月17日(T-3日)。注1:以上数字计算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造成。注2:2023年扣非前/后EPS=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40.0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静态市盈率为15.56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3年扣非后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和公司所属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主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部内容。
(一)上市后出现业绩下滑情形而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俊南,何俊南之近亲属吴万丰,何俊南控制的股东湖州欣然承诺: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二)利润分配政策及长期回报规划
公司已制定并披露了切实可行的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计划、上市后三年内利润分配计划及长期回报规划,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1、发行人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包含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利润分配形式及时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现金方式利润分配的比例、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等内容,具体请详见招股说明书之“第九节 投资者保护”之“二、股利分配政策”之“(一)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规定”。
2、《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对于上市后三年内利润分配计划作出约定,具体请详见招股说明书之“第九节 投资者保护”之“二、股利分配政策”之“(三)上市后三年内现金分红等利润分配计划”。
3、发行人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就发行人上市后长期回报规划,具体请详见招股说明书之“第九节 投资者保护”之“二、股利分配政策”之“(四)公司长期回报规划”。
(三)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各自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共享,具体内容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投资者保护”之“一、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的相关内容。
(四)重大风险提示
1、毛利率持续下滑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热水锅炉与蒸汽锅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8.56%、40.16%以及41.60%,主营业务毛利率整体较高。
若未来公司热水锅炉及蒸汽锅炉产品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或市场竞争加剧,则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可能面临持续下滑风险。此外,若公司因技术创新不足、产品研发进度缓慢从而导致新产品开发或现有产品的优化升级速度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或适应市场竞争环境,亦可能导致公司整体毛利率持续下滑并进而对公司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2、存货跌价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53,703.09万元、63,918.32万元、57,744.47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3.62%、32.10%、25.53%,公司存货主要为发出商品、原材料等,上述项目报告期各期占存货余额的比例分别为87.43%、
79.40%、78.28%,存货金额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呈增长趋势。若公司存货出现故障、毁损的情况,或未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市场竞争加剧导致公司产品价格出现大幅度下降,将导致公司存货跌价进而对经营业绩构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3、原材料成本上升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的直接材料占机组销售成本的比例分别为69.85%、69.20%以及67.17%,占比较高。公司直接材料主要为管材、板材和型材等钢类原材料,导致公司产品成本受到钢材价格波动的影响较大。
2020年6月以来,随着主要下游产业的复工复产,钢铁需求量增加,钢铁价格随之上升。2021年四季度以来,受下游需求减少等因素影响,钢材价格高位回调。若未来钢材价格继续上行,而公司无法通过内部管理实现降本增效或者原材料成本上升的风险无法完全转嫁给下游客户,则可能会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4、应收账款回款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8,258.64万元、13,755.27万元、24,969.19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3.01%、13.98%、20.73%,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金额占比较高,逾期比例亦较高,这与公司所处行业性质密切相关。若公司客户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发生无力支付款项的情形,则公司可能面临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5、产品质量风险
公司热水锅炉、蒸汽锅炉的生产和使用都具有较高的技术要求和安全规范,其中公司部分蒸汽锅炉产品属于特种设备,其生产制造必须申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尽管公司已取得多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已较为完善,
但因产品质量控制涉及环节较多、管理难度较大,公司产品仍然存在因不可抗力、客户操作不当、设备维护和检修不规范等人为因素造成的产品质量风险,并可能对下游客户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进而影响公司声誉,对公司业绩造成冲击。
6、发行人部分租赁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或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的风险报告期内,公司租赁的部分办公室、员工宿舍尚未取得出租方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且部分房屋尚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上述租赁程序存在瑕疵的房产占发行人报告期末使用中的房产总面积比例为2.77%。如因该等房屋的权属瑕疵导致出租方无权向公司及其子公司出租相关房屋,则相关房屋租赁合同存在无效或提前终止的风险;发行人租赁未办理租赁备案的房产存在被相关部门处罚的风险。
除上述重大事项提示外,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部分。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上证发〔2023〕48号)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11月17日,中国证监会印发“证监许可〔2023〕2609号”批复,同意力聚热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98号)同意。本公司股本为9,1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2,229.0756万股于2024年7月31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力聚热能”,证券代码为“603391”。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4年7月31日
(三)股票简称:力聚热能,扩位简称:力聚热能
(四)股票代码:60339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91,0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2,750,000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2,290,756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8,709,244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无战略配售安排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之“(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网下发行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459,244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9%,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2.02%。网下无限售部分最终发行数量为4,090,756股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次发行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公司选择适用《上市规则》第3.1.2条中规定的第(一)项标准,即“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
,具体如下:
法规名称 | 具体要求 | 是否符合 |
《上市规则》第3.1.2条第(一)项标准 | 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 | 符合,2021年度至2023年度,公司净利润分别为15,393.70万元、15,218.44万元以及23,392.35万元 |
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 | 符合,2023年度,公司净利润为23,392.35万元 | |
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 | 符合,2021年度至2023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6,778.26万元、30,972.80万元以及21,463.23万元 |
注:上表中发行人净利润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
综上,本公司符合《上市规则》第3.1.2条第(一)项标准。
根据《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4〕51号):
“新《上市规则》第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自新《上市规则》发布之日起实施。未通过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主板拟上市公司应当适用新修订的上市条件;已通过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主板拟上市公司适用修订前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中文名称 |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Zhejiang Liju Thermal Equipment Co., Ltd.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 6,825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何俊南 |
成立日期 | 2006年6月27日 |
住所 |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上强工业园区茅坞路9号 |
邮政编码 | 313200 |
电话 | 0572-8298720 |
传真 | 0572-8252508 |
互联网网址 | https://www.chinaliju.com.cn |
电子邮箱 | zjljrnzb@chinaliju.com |
董事会秘书 | 刘小松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董秘办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 刘小松/0572-8298720 |
经营范围 | 真空热水机组、A级锅炉、B级锅炉、压力容器的研发、制造、销售、安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售后服务(涉及特种设备需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的应凭许可证件经营)。货物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热水锅炉与蒸汽锅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所属行业 |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从事的热水锅炉及蒸汽锅炉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属于“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大类下的“C3411 锅炉及辅助设备制造”。就细分行业而言,公司属于工业锅炉行业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何俊南先生直接持有公司54.95%的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何俊南先生直接持有公司54.95%的股权,并通过湖州欣然控制公司10.71%的表决权,合计可控制公司65.66%的表决权,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何俊南先生的具体情况如下:
何俊南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33010619660828****,住址为杭州市江干区****。
(二)本次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何俊南,本次发行后、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1 | 何俊南 | 董事长、总经理 | 2021.10.16-2024.10.15 | 5,000.0000 | 通过湖州欣然持股190.1250万股 | 5,190.1250 | 76.05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2 | 王建平 | 董事、副总经理 | 2021.10.16-2024.10.15 | 276.7000 | - | 276.7000 | 4.05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3 | 何晓霞 | 董事、副总经理 | 2021.10.16-2024.10.15 | - | 通过湖州欣然持股27.3000万股 | 27.3000 | 0.40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4 | 何歆 | 董事 | 2021.10.16-2024.10.15 | - | 通过湖州欣然持股204.7500万股 | 204.7500 | 3.00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5 | 罗春龙 | 独立董事 | 2021.10.16-2024.10.15 | - | - | - | - | - | - |
6 | 徐栋娟 | 独立董事 | 2021.10.16-2024.10.15 | - | - | - | - | - | - |
7 | 杨将新 | 独立董事 | 2021.10.16-2024.10.15 | - | - | - | - | - | - |
8 | 陈国良 | 监事会主席 | 2021.10.16-2024.10.15 | 368.5500 | - | 368.5500 | 5.40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9 | 温江华 | 监事 | 2021.10.16-2024.10.15 | - | 通过湖州欣然持股61.4250万股 | 61.4250 | 0.90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10 | 童静炜 | 职工监事 | 2021.10.16-2024.10.15 | - | - | - | - | - | - |
11 | 张竞 | 副总经理 | 2021.10.16-2024.10.15 | - | 通过湖州欣然持 | 61.4250 | 0.90 | - | 自上市之日起36 |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股61.4250万股 | 个月 | ||||||||
12 | 张百炁 | 副总经理 | 2021.10.16-2024.10.15 | - | 通过湖州欣然持股20.4750万股 | 20.4750 | 0.30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13 | 葛建良 | 财务总监 | 2021.10.16-2024.10.15 | - | 通过湖州欣然持股20.4750万股 | 20.4750 | 0.30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14 | 刘小松 | 董事会秘书 | 2021.10.16-2024.10.15 | - | - | - | - | - | -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形外,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况。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者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一)已经制定、上市后实施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上市后实施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二)已经执行完毕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1、2018年12月,浙江力聚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00万元增加至5,600.00万元,其中:陈国良以1,690.00万元认缴注册资本260.00万元,王建平以1,300.00万元认缴注册资本200.00万元,黄观炼、吴万丰分别以455.00万元认缴注册资本70.00万元。上述四位股东增资价格低于公允价格,因此上述增资实质为股权激励;
2、2019年10月,浙江力聚召开股东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5,600.00万元增加至5,850.00万元,其中:陈国良以781.56万元认缴注册资本108.55万元,王建平以552.24万元认缴注册资本76.70万元,吴万丰、黄观炼分别以233.10万元认缴注册资本32.38万元。上述四位股东增资价格低于公允价格,因此上述增资实质为股权激励;
3、2020年9月,浙江力聚召开股东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5,850.00万元增加至6,825.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975.00万元由新股东湖州欣然以8,580.00万元认缴,由于湖州欣然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且相关增资价格低于公允价格,因此上述增资实质为股权激励;
4、2021年1月,湖州欣然接纳张百炁成为新的合伙人,张百炁通过湖州欣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允价格,因此湖州欣然上述合伙人变更构成股权激励;
5、2021年9月,湖州欣然接纳温江华成为新的合伙人,温江华通过湖州欣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允价格,因此湖州欣然上述合伙人变更构成股权激励。
(三)持股平台的基本情况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为湖州欣然,该持股平台成立的背景及原因如下:设立持股平台一方面可以进一步绑定核心员工,从而为后续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另一方面,也可以使过去为公司发展作出过贡献的核心员工一起分享公司发展的成果。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湖州欣然直接持有公司10.71%的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 | 2018.12.19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何俊南 |
注册资本 | 8,58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8,580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科源路11号4幢402室(莫干山国家高新区)(自主申报) |
主要经营地 | - |
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及经营规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湖州欣然为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力聚热能股权外未实际开展其他业务 |
产能产量 | 不涉及生产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湖州欣然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类别 | 在发行人所任职务 | 出资金额 (万元) | 份额 |
1 | 何俊南 | 普通合伙人 | 董事长、总经理 | 1,673.10 | 19.50% |
2 | 何歆 | 有限合伙人 | 董事 | 1,801.80 | 21.00% |
3 | 赵荣新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总监 | 900.90 | 10.50% |
4 | 沈东 | 有限合伙人 | 销售骨干 | 540.54 | 6.30% |
5 | 张竞 | 有限合伙人 | 副总经理 | 540.54 | 6.30% |
6 | 方征玲 | 有限合伙人 | 销售骨干 | 540.54 | 6.30% |
7 | 温江华 | 有限合伙人 | 监事、维保业务负责人 | 540.54 | 6.30% |
8 | 金志锦 | 有限合伙人 | 销售骨干 | 360.36 | 4.20%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类别 | 在发行人所任职务 | 出资金额 (万元) | 份额 |
9 | 杨建锋 | 有限合伙人 | 销售骨干 | 360.36 | 4.20% |
10 | 何晓霞 | 有限合伙人 | 董事、副总经理 | 240.24 | 2.80% |
11 | 朱自立 | 有限合伙人 | 销售骨干 | 180.18 | 2.10% |
12 | 葛建良 | 有限合伙人 | 财务总监 | 180.18 | 2.10% |
13 | 童成月 | 有限合伙人 | 运营总监 | 180.18 | 2.10% |
14 | 徐锡钗 | 有限合伙人 | 销售骨干 | 180.18 | 2.10% |
15 | 王松 | 有限合伙人 | 销售骨干 | 180.18 | 2.10% |
16 | 张百炁 | 有限合伙人 | 副总经理 | 180.18 | 2.10% |
合计 | 8,580.00 | 100.00% |
何俊南为湖州欣然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且直接持有湖州欣然
19.50%的份额,故何俊南为湖州欣然的实际控制人。湖州欣然的有限合伙人均为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员工。
(四)股权激励计划限售安排
上述股权激励主体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以及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6,825.0000万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2,275.0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9,100.0000万股。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数量(万股) | 占比(%) | 数量(万股) | 占比(%) | ||
一、限售流通股 | |||||
何俊南 | 5,000.0000 | 73.26 | 5,000.0000 | 54.95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湖州欣然 | 975.0000 | 14.29 | 975.0000 | 10.71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陈国良 | 368.5500 | 5.40 | 368.5500 | 4.05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王建平 | 276.7000 | 4.05 | 276.7000 | 3.04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数量(万股) | 占比(%) | 数量(万股) | 占比(%) | ||
吴万丰 | 102.3750 | 1.50 | 102.3750 | 1.13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黄观炼 | 102.3750 | 1.50 | 102.3750 | 1.13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网下发行中比例限售股份 | - | - | 45.9244 | 0.50 | 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
小计 | 6,825.0000 | 100.00 | 6,870.9244 | 75.50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无限售流通股 | - | - | 2,229.0756 | 24.50 | - |
小计 | - | - | 2,229.0756 | 24.50 | - |
合计 | 6,825.0000 | 100.00 | 9,100.0000 | 100.00 | - |
六、本次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人数为41,093户,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何俊南 | 50,000,000 | 54.95%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2 | 湖州欣然 | 9,750,000 | 10.71%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3 | 陈国良 | 3,685,500 | 4.05%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4 | 王建平 | 2,767,000 | 3.04%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5 | 吴万丰 | 1,023,750 | 1.13%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6 | 黄观炼 | 1,023,750 | 1.13%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7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70,989 | 0.30% | 无限售期 |
112 | 0.00% | 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 ||
8 |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8,919 | 0.01% | 除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外,其他股票无限售期限 |
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8,919 | 0.01% | |
10 | 广东省叁号职业年金计划-中国银行 | 8,919 | 0.01% | |
合计 | 68,547,858 | 75.34% | -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安排战略配售。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为2,275.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40.0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盈率
10.1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11.6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13.5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15.5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净率
1.89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22,750,000股。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4,550,00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8,200,000股。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1,107股,网上投资者弃购269,994股,合计271,101股,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约为1.19%。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2.57元(以2023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较低者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21.20元(以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75.00万股,发行价格40.0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91,000.00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7月26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4]第ZF11014号”《验资报告》:
“经我们审验,截至2024年7月26日止,贵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750,000.00股,发行价格40.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10,00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不含税)人民币53,226,415.09元,减除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22,737,806.3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34,035,778.55元,其中:注册资本人民币22,750,000.00元,资本溢价人民币811,285,778.55元。”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7,596.42万元(不含税)。具体如下:
费用项目 | 不含税金额(万元) |
保荐承销费 | 5,322.64 |
审计及验资费 | 943.40 |
律师费 | 820.75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 479.25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30.38 |
合计 | 7,596.42 |
注:上述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如文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83,403.58万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公司共有股东41,093户。
十三、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发行方案中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聘请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4]第ZF10185号《审计报告》,发表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之“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24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期间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中期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F10710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之“(一)发行人2024年1-3月主要财务信息”中进行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发行人结合实际销售情况及市场因素等多方面考虑,预计2024年1-6月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6月 | 2023年1-6月 | 变动比例 |
营业收入 | 41,000至51,000 | 40,618.62 | 0.94%至25.56%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6,100至7,500 | 5,855.41 | 4.18%至28.09%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5,400至6,700 | 5,337.33 | 1.17%至25.53% |
2024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金额与2023年同期相比较为稳定。
上述2024年1-6月财务数据为发行人初步测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已与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账号 |
1 |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埭溪支行 | 19120301047778888 |
2 |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埭溪支行 | 19120301046667777 |
3 |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 8110801011602945394 |
注:上表中序号1、序号2的监管协议由开户银行的上级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吴兴支行签署。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披露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正常运行,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条件。中信证券同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人的有关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保荐代表人:金波、秦汉清
联系人:孙亚明
电话:0571-85783757
传真:0571-85783771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波: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曾负责或参与鼎胜新材IPO及再融资、禾迈股份IPO、天能股份IPO、方正电机再融资及重大资产重组、南都电源重大资产重组、聚光科技再融资、陕天然气再融资、东软载波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秦汉清: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负责或参与浙版传
媒IPO以及众鑫环保、宏鑫科技、舒普机电和赛克思等多个IPO项目的辅导改制工作。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俊南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以豁免遵守该承诺。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6、若本人违反前述股份限售承诺,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发行人;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还可以采取的
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继续执行锁定期承诺、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锁定期。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发行人、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投资者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
7、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湖州欣然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以豁免遵守该承诺。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如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5、若本企业违反前述股份限售承诺,本企业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发行人;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企业应获得的现金分红,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继续执行锁定期承诺、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锁定期。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发行人、投资者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投资者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
6、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3、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吴万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以豁免遵守该承诺。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5、若本人违反前述股份限售承诺,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发行人;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继续执行锁定期承诺、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锁定期。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发行人、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投资者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
6、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4、股东陈国良、王建平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6、若本人违反前述股份限售承诺,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发行人;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继续执行锁定期承诺、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锁定期。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发行人、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投资者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
7、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5、股东黄观炼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3、若本人违反前述股份限售承诺,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发行人;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继续执行锁定期承诺、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锁定期。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发行人、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投资者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
4、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做出如下承诺:
“一、持股意向
作为发行人的持股5%以上的股东,本人/本企业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不进行老股转让。
本人/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二、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股份的计划
1、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人/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2、本人/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发行人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以上股份不包括本人/本企业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发行人股份。”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了维护公司二级市场股价稳定,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中止及终止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做相应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后,自上述稳定股价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方案。稳定股价方案所涉及的各项措施实施完毕或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且处于中止状态的,或继续回购、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则视为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
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后,若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以上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公司回购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董事会应当将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其中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票回购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回购的相关决议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1个月内,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以首次发行上市所募集的资金回购股票。
单一会计年度公司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不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十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若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控股股东应依照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承诺的内容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1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
控股股东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及各自承诺的内容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1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
净资产作相应调整)。
单一会计年度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及税后薪酬(如有)总额(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如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需履行的法律程序
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人实施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过程中增持或回购股份的行为以及增持或回购的股份处置行为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时点限制,且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
2、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股价达到《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公司将遵守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就未能履行承诺导致的投资者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如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本人将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自愿延长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涉及董事会表决的,本人将促使本人提名的董事投赞成票。
2、若公司公告的股价稳定方案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本人应该用于实施增持股份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本人将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公司公告的股价稳定方案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本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本人应该用于实施增持股份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薪酬、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
转让直至本人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1、公司承诺
“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如下:
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自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启动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工作;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上市交易后,将自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启动回购程序,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如下:
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自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人将启动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工作;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上市交易后,本人将自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1、公司承诺
“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回购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回购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地分析并拟定了相关填补措施。
1、公司承诺
“1、加强对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董事会针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通过设立专项账户的相关决议,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
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并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本公司的发展战略,能有效提升公司的生产能力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持续、快速发展。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集资金,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了《公司章程》,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不滥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侵占发行人利益。
2、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和规则以及发行人的制度规章中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要求,不动用发行人的资产从事与发行人利益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将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支持发行人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发行人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本人将推动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承诺:
“1、发行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适用于发行人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在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中予以体现。发行人将严格执行上述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如发行人违反前述承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将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该事实及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发行人将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
替代承诺,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实施。”
(八)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本公司承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董事会将及时召集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股票的议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本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3、如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按中国证监会及司法机关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按中国证监会及司法机关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按中国证监会及司法机关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承诺不会直接或间接的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3、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现有业务基础上进一步拓宽经营范围,而本人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此已经开展生产、经营的,本人届时将对该等企业的控制权进行处置,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有权对该等企业的控制权进行优先收购,以避免对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
4、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现有业务基础上进一步拓宽经营范围,而本人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此尚未开展生产、经营的,本人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
事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5、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十)上市后出现业绩下滑情形而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俊南,何俊南之近亲属吴万丰,何俊南控制的股东湖州欣然承诺: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十一)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
公司承诺:
“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之日起,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之日止,本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
二、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一)履行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公司未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以下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5、公司将对未履行承诺事项或未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的股东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截留其从本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等措施,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未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以下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发行人赔偿相关损失。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或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前述赔偿责任履行完毕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未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以下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发行人赔偿相关损失。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有权扣减应向本人发放的薪酬,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二)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2、本人与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进行关联交易时,本人与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审核程序,保证遵循公允性原则确定交易价格,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亦不通过关联交易为发行人输送利益。
3、本人承诺不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利用关联交易谋求特殊利益,不会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关联交易。
4、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对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做出全面、及时和
足额的赔偿。”
(三)发行人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根据2021年2月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要求,公司就发行前股东相关事项说明及承诺如下:
“本公司股东为何俊南、湖州欣然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国良、王建平、吴万丰、黄观炼。上述主体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其他方式给予前述主体本公司股份权益的情形。
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向其他方输送不当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声明和承诺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审计机构承诺
本次发行的会计师承诺:“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承诺:“若因本所为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公开法律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造成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验资机构承诺
本次发行的验资机构承诺:“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承诺:“如因本机构为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五、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
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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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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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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