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泰生物: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及“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同时,解释第17号要求:关于“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及“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2023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以下简称“财会[2023]11号”),规定了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内容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2、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3、会计政策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7号、财会[2023]11号及解释第18号的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5、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的解释第17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财政部于2023年8月1日发布的财会[2023]11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采用未来适用法执行该规定,该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
3、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的解释第18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公司自2024年度开始执行该规定,将保证类质保费用计入营业成本。执行该项会计处理规定,对列报前期最早期初财务报表留存收益的累计影响数为0,对2023年度合并及母公司比较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调整
如下: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2023年度(合并) | 2023年度(母公司)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营业成本 | 792,124,569.57 | 873,242,267.41 | 275,966,648.70 | 284,954,912.13 |
销售费用 | 1,595,094,413.98 | 1,513,976,716.14 | 219,140,520.91 | 210,152,257.48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解释第17号、财会[2023]11号及解释第18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