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然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29  新天然气(603393)公司公告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新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和相关会计科目核算进行相应的变更和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其中涉及内容为“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该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

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规定了资产和负债在确认递延所得税时的“初始确认豁免”原则,即对于某项交易产生的资产或负债而言,如果该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则相关资产和负债在初始确认时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但是如果在单项交易中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则不适用于上述初始确认豁免原则,即企业需要在交易发生时针对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从报表可比性和实务需要出发,对新旧衔接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并允许企业自本解释发布年度(即2022年)提前执行,

若提前执行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2023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而进行的合理且必要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