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然气:-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查股网  2023-12-22  新天然气(603393)公司公告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9日15时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嘉峰镇郭北村美中能源有限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本次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现场会议议程:

一.宣布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开幕;二.宣布现场出席会议人员情况;三.介绍现场会议表决及选举办法;四.股东推选计票人、监票人;五.审议议题:

1. 审议《关于境外子公司变更记账本位币的议案》;

2. 审议《关于公司以债转股方式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3.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4.01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子议案》;

4.02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子议案》;

4.03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子议案》;

4.04审议《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子议案》。

六.股东提问;七.现场股东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八.计票人统计表决结果、监票人宣布投票结果;九.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 董事签署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十二. 宣布会议闭幕。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案

序号内 容
1关于境外子公司变更记账本位币的议案
2关于公司以债转股方式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4.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子议案
4.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子议案
4.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子议案
4.04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子议案

关于境外子公司变更记账本位币的议案各位股东:

公司目前拥有8家境外下属公司:香港利明控股有限公司、AAG Energy HoldingsLimited、Asia American Gas Inc.、Sino-American Energy Inc.、AAG Energy (China)Limited、Alpha Eagle Limited、Crowsnest Holdings Limited、Pacific AsiaPetroleum Limited(以下合称“境外子公司”),上述境外子公司自成立以来分别使用港币、美元作为记账本位币。公司拟自2023年10月1日起将境外子公司记账本位币由外币变更为人民币。

公司合并报表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在境外公司使用非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的情况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的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需要进行外币金额折算,从而导致出现虽互为集团内部往来关系的账务记录,因所采用不同的记账本位币,在汇率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将产生较大的汇兑损益,从而影响到更加准确的反映公司所经营的实体业务带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为能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投资人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公司认为8家境外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应变更为人民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本次8家境外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无需追溯调整,即不必以新的记账本位币重述以前年度编制的会计报表。

在变更当日,境外公司报表中仍有以前以外币记账累积形成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其金额为截至记账本位币变更日止的外币报表折算的人民币报表中的该项目余额,但该项目后续不会有新的发生额。

因此,虽然本位币已变更为人民币,但历史上累积形成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仍然会作为其他综合收益的组成部分保留在变更本位币后的人民币报表中,直到后续公司清算为止。

以上议案妥否,请各位股东审议。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9日

关于公司以债转股方式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优化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然气”)全资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促进其良性运营和可持续发展,新天然气拟以所持有的对全资子公司四川利明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利明”)的应收账款1,605,309,000元转为新天然气对四川利明的注册资本金,用于支持四川利明开展公司业务。

以上议案妥否,请各位股东审议。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9日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本次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修改后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的提案。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的提案。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人士:(1)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或(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一百零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第一百零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三

下条件: …… (四)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条件: …… (四)具有5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或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第一百零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或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已在5家(含5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十三)为国家公务员; (十四)本章程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十)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十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三)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四)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十五)本章程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本条前款所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6.3.4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原则上已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应当就被提名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在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补充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回答问询或者补充有关材料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已有材料决定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职能力和独立性提出异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一十三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10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独立董事应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提交述职报告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15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工作笔录》文档,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工作笔录》文档,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作出公开声明。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按期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相关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
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本章程中规定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依照相关规定由独立董事单独行使的职权除外。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本章程中规定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项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第一百一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 除上述职责外,独立董第一百一十九条 除上述职责外,独立董
事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六)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股票上市规则》第9.11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其他组织拟对公司进行收购或者取得控制权; (十二)《股票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事还应当依据《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发表独立董事意见。
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并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承担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义务外,还需在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删除,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以下必要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第一百二十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以下必要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论证不明确时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应当至
少保存5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少保存10年 。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

《公司章程》其余条款内容不变。以上议案妥否,请各位股东审议。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9日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各位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部分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相应修订及新增,具体如下: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董事会议事规则

(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以上议案妥否,请各位股东审议。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