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辰股份: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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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金辰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2023年6月28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会后事项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发行人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之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期间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发行人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2023年1-6月的财务报表已经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未经审计。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出具的专项说明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3、发行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重大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重大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经办本次发行业务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谢栋斌、陈伟刚,申报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签字会计师宫国超、王丽艳、陆红,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及其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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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律师杨海峰、俞铖、洪长生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未发生更换。
10、发行人未做任何形式的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潜在纠纷。
12、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重大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在会后事项期间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事项。
17、发行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发行人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19、发行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行人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署了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上述人员在有关申请文件中的盖章、签名属实。
20、若从主板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之日(2023年6月28日)至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上市日期间,发生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将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综上所述,发行人自主板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之日(2023年6月28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期间,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无需重新提交主板上市审核中心审核,仍符合发行上市的条件。
特此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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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李义升 |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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