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辰股份:关于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终结;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6,535,647.00元/12,332,502.00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且已审理终结,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4)苏民再215号”、“(2024)苏民再216号”的《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与苏州易事达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达”)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书》,公司因在履行《房屋租赁合同书》过程中就易事达一直未能向公司提供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权利凭证,导致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于是公司向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易事达也因该纠纷对公司提起诉讼。2021年3月,公司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因公司不服一审“(2020)苏0591民初3212号”、“(2020)苏0591民初2904号”的民事判决,同月公司依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10月,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结果;因易事达不服二审
“(2021)苏05民终5358号”、“(2021)苏05民终5359号”的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3年4月,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3)苏民申1544号”、“(2023)苏民申1720号”的《应诉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4年5月,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3)苏民申1544号”、“(2023)苏民申1720号”的《民事裁定书》,获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26日、2021年3月9号、2021年3月24日、2021年10月20日、2023年4月8日、2024年5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33)、《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暨提起上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公司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1、案号:(2024)苏民再215号,判决如下:
(1)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终5359号民事判决;
(2)维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0)苏0591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
如果公司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5,7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366元,共计151,161元,由易事达负担47,890元,由公司负担103,27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案号:(2024)苏民再216号,判决如下:
(1)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终5358号民事判决;
(2)维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0)苏0591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223,3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838元,合计284,163元由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涉及的案件判决为终审判决且已审理终结,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苏民再215号。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苏民再216号。
特此公告。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