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邦高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就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和内控审计工作要求,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相关事项并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陈名芹(签字):
黄倬桢(签字):
章美珍(签字):
2023年10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