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翔股份: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5-09  吉翔股份(603399)公司公告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要求,我们作为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审议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

根据《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草案》”)等规定的行权条件/解除限售条件,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与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第一个行权期与限售期即将届满,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或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行权与解除限售条件,作为本次行权与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为24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为符合条件的11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二、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1、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5月8日,该日期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3、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向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三、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相关权益价格的议案

根据《草案》,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注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草案》的规定。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公司《草案》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向部分激励对象注销与注销原因对应的股票期权。

经核查,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权益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草案》的相关规定,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权益价格。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戴继雄 谢佑平 包晓林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