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翔股份: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实施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6-30  吉翔股份(60339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47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期权行权数量:2,160,000股;

? 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

? 行权起始日:2023年7月5日。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原“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公司认为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共30人,其中6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行权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其余24名激励对象达成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160,000份。

一、本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前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2、2022年3月23日至2022年4月2日,公司在内部办公系统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4月30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等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前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4、2022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5、2022年5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及首次授予权益事项出具了审核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首次授予权益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6、2022年5月31日和2022年6月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分别办理完成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向30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5,900,000份股票期权、向11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0,600,000股限制性股票。

7、2023年5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相关权益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前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首次授予预留部分授予
授予日期2022年5月23日2023年5月8日
授予价格19.04元/份19.04元/份
授予数量5,400,000份3,500,000份
授予人数24人23人

(三)历次激励对象人数、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调整情况

2023年5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相关权益价格的议案》。鉴于6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50万份予以注销。本次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由30名调整为24名,首次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数量由590万份调整为540万份。

经公司2023年3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提交2023年4月19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以总股本518,650,64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元(含税),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3年5月15日实施完毕。根据《草案》有关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派息时调整方法如下: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根据前述事项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19.04元/股,计算过程为P=19.44-0.4=19.04元/股。

(四)本激励计划历次行权情况

本次行权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次行权。

二、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即将届满

根据《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根据《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2022年6月2日,因此自2023年6月2日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进入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二)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说明

行权条件/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行权安排

行权安排行权时间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行权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行权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公司锂盐相关业务板块营业收入实现24.94亿元,满足行权条件。
股票期权计划中6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行权条件,其余24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评价结果均为A。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设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条件已经满足,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

权数量占获授股票期权数量比例为40%,即公司首次授予部分24名期权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2,160,000份,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相关事宜。

(三)对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法

对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三、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一)授权日:2022年5月23日

(二)行权数量:2,160,000份

(三)行权人数:24人

(四)行权价格:19.04元/份

(五)行权方式:自主行权,已聘请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自主行权主办券商

(六)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七)行权安排:根据自主行权手续办理情况,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实际可行权时间为2023年7月5日-2024年6月1日之间的交易日(窗口期除外),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T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

(八)激励对象本次可行权名单及行权情况: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草案》等关于行权条件与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为24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序号激励对象职位获授股票期权份额(份)本次可行权的份额(份)本次可行权的份额占授予期权总量的比例
1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24人)5,400,0002,160,00040%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行权出具了法律意见,其结论性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行权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草案》的规定;

2、公司本次行权的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和《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

六、上网公告附件

1、《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法律意见》

5、《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