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杉锂业: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要求,我们作为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审议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 下:
本次调整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期,并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可以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因此,同意 《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期的议案》及《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回避表决。
(此页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何福龙
何福龙
谢澍
2026 年8 月7 日
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何福龙
戴维雄
郑湖
谢谢
2026年8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