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富龙: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扬州 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或审计人员对公司及其子公 司内部控制、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绩效、重大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应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以达到防 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公司重大问 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审计委 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内部控制规范,具备审计岗位 所必备的会计、审计、反舞弊、企业管理原则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不断地通 过后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 尽职守、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八条审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被审计单位、部门的实际 经营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 部门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及《公司章程》等保护,公司各内部 机构或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 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 他经营性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要回避;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接受被审计对象的请客、送礼。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 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 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 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审计部门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 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 工作态度,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不落 实审计意见和决定,反映情况失实,给公司造成损失浪费的,公司可追究相关人员 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的对象为:公司及所属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董事会、总经理认为需要进行审计、检查的其他事项和 人员。
第十五条办理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在工作中享有相应的知情权、参与权、审查权、 建议权、处理权,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或列席公司有关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查阅公司信息平台或相关个人的有关信息;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 报告事前审计;
料;
(四)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及时提供相关的文件资
(五)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凭证、账簿、报表、资产;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 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批准, 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法规行为的意见;
(七)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经董事会批准,有权采取封存有关资料、 紧急制止等临时措施,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独立调查及提出纠正意见,对违法乱纪 事项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参与制定、修订有关内部控制的规章制度;对公司颁布的内控制度有权 检查和监督执行情况。
公司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完善内部审计管理规章制度,保 障内部审计部门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参与权、检查权、建议权、处理权 等。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 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 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 的保存时间。
第十九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 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 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 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 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 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 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 评价。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程序报经董事会审核批 准后实施。应取得授权的审计项目必须取得相应的授权方可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三至五个 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 可以不发送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部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要求做好接 受审计的各项准备,提供财务、经营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 部门进行审前调查,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
时间。
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可以采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 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 测试,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并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 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 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五条对审计事项完成审计后,审计组应出具审计报告,并就审计报告 与被审计单位、部门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部门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 时,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部门意见一并报公司协调处理。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可根据情况采取就地审计和报送审计方式进行,就地审 计时,被审计单位、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完善审计操作规 范、审计底稿规范、审计流程规范和审计报告方式及后续整改监督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 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
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4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