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捷电气: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无锡信捷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捷电气”、“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回购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信捷电气2025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 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2024 年1 月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人 民币56.73 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 万元(含),不超过人 民币4,000 万元(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 个月内。
2026 年3 月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80.00 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 个月内。
截止2026 年7 月14 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公司股票数量为605,343 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 润分配等权力。基于上述情况,公司2025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分红方案
2026 年5 月19 日,公司召开了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派发现金红利0.95 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 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 例。公司于2026 年6 月18 日披露《关于调整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 红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5),因公司实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 份、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公司对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红金额 进行了调整。
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156,975,753 股,其 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605,343 股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故以扣除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的605,343 股后的股本为156,370,41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0.9530 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49,021,000.73 元(含税)。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 (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 =( 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 \div(1+ 流通股份变动比\]
例)。
根据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5 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本次权益分派只涉及现金分红,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 公司流通股份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一)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指参 与分配的股东实际收到的每股现金红利,即0.9530 元/股;
(二)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div 总股本 =(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 \times 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股利) \div 总股本 =(156,370,410 * 0.9530) ÷ 156,975,753 \approx 0.9493 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公司除权 (息) 参考价格 =( 前收盘价格-0.9493) \div(1+0)\]
\[(三,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
\[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 \div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综上,公司本次申请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 配之情形;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栋宝全
林宏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