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集友:集友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ST集友股票代码:603429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黄华住所:浙江省常山县通讯地址:浙江省常山县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毕伟国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
股权变动性质: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增减,因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九月二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章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释义 ......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 ...... 6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1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七节备查文件 ...... 13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附表: ...... 16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6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本报告书、本报告 | 指 |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集友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黄华、毕伟国 |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徐善水与黄华、毕伟国于2026年7月27日签署的《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黄华和毕伟国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合并计算,即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票5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051% |
| 标的股份 | 指 | 黄华、毕伟国受让徐善水持有的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53,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1051%)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中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报告书中如相关数据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黄华
| 姓名 | 黄华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件号码 | 3308221986******** |
| 住所 | 浙江省常山县 |
| 通讯地址 | 浙江省常山县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毕伟国
| 姓名 | 毕伟国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件号码 | 3302041962******** |
| 住所 | 浙江省宁波市 |
| 通讯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二、信息披露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善水与黄华、毕伟国于2026年7月27日签订了《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徐善水通过协议方式将
公司53,000,000股份分别转让给黄华和毕伟国,其中黄华受让26,5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526%,毕伟国受让26,5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0526%。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受让方黄华、毕伟国已支付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全部价款。其中,黄华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自筹资金20,000万元均系毕伟国控制的企业提供的借款;毕伟国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自筹资金均为其本人及近亲属直接或间接全资持股的企业提供的借款,未约定借款利率及借款期限。2026年
月
日,前述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鉴于上述股份转让事项涉及黄华向毕伟国借款,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上市公司层面的一致行动关系,黄华和毕伟国于2026年9月1日就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二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合并计算。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黄华持有公司股份26,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526%;毕伟国持有公司股份26,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526%。
本次权益变动后,黄华和毕伟国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05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系黄华和毕伟国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约定,黄华与毕伟国就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达成一致行动,两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及表决权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拥有的权益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拥有表决权比例(%) |
| 黄华 | 26,500,000 | 5.0526 | 5.0526 |
| 毕伟国 | 26,500,000 | 5.0526 | 5.0526 |
| 合计 | 53,000,000 | 10.1051 | 10.1051 |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黄华(甲方)与毕伟国(乙方)于2026年
月
日就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一致行动事项
双方将在处理有关集友股份经营发展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集友股份章程需要由集友股份股东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采取一致行动并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
(二)一致行动事项的履行程序
1、双方同意,在直接或者通过其实际支配的股东间接向集友股份股东会行使提案权、提名权和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2、双方同意,在一致行动期限内,在任意一方拟直接或者通过其实际支配的股东作为提案人、提名人向集友股份股东会提案或提名,或在集友股份股东会行使表决权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应当先对待提交股东会的提案内容、提名事项或表决意见进行充分沟通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支配的股东方可提案、提名或行使表决权;若双方经充分沟通和协调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以甲方意见为准。
(三)承诺与保证
本协议双方不可撤销的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1、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双方作为一致行动人保证各自及其实际支配的股东在参加集友股份股东会行使提案权、表决权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就提案内容和表决意见保持一致;
2、双方均拥有签订并履行本协议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签订并履行本协议系协议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导致本协议无效、被撤销的情形;
4、本协议项下的一致行动事项,仅限于集友股份层面需由其股东会决议的事项,且仅为明确双方在集友股份层面的一致行动关系,不构成双方在任何其他公司、企业或事项上的一致行动或共同控制安排。
(四)一致行动期限
本协议项下的一致行动期限为双方取得集友股份股票之日起36个月。
(五)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即视为违约:
(1)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
(2)违反任何其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
2、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且赔偿损失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的权利。
(六)协议的生效、补充及修改
1、本协议一经双方签署即生效,双方均须严格遵守,任意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不履行协议;
2、协议生效后对本协议内容的任何修改、变更均需双方书面认可,修改后的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在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期限内,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双
方未尽事宜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基于黄华与毕伟国就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本身不涉及股份转让,亦不涉及因签署本协议而产生的资金支付;双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系根据2026年
月
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受让取得,相关股份受让资金来源已在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函,自标的股份登记至信息披露义务人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标的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标的股份。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外,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内容详见第三节所述情况及公司同日披露的《集友股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53)。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4、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置地点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黄华签署日期:2026年9月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毕伟国签署日期:2026年9月2日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黄华签署日期:2026年9月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毕伟国签署日期:
2026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安徽省太湖县 |
| 股票简称 | *ST集友 | 股票代码 | 603429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名称 | 黄华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住所 | 浙江省常山县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名称 | 毕伟国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住所 | 浙江省宁波市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黄华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26,500,000股持股比例:5.0526%毕伟国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26,500,000股持股比例:5.0526%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本次权益变动后,黄华与毕伟国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53,000,000股持股比例:10.1051% | ||
| 变动比例:无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变动时间:2026年9月1日(签署协议时间)变动方式: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黄华签署日期:2026年9月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毕伟国签署日期:202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