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三力: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贵州三力 |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东方 | 联系电话:021-20639666 |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洪刚 | 联系电话:021-20639666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561号”文批准,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三力”、“公司”或“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74.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35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9,943.9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6,259.80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3,684.1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079号”《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74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贵州三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的相关规定,对贵州三力进行了持续督导,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如下:
一、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
所备案 |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机构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针对持续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尽职调查。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经核查,在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在持续督导期间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事项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经核查,在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了相关制度,保证相关制度的有效执行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制度,并保证相关制度有效执行,从而确保公司的规范运行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 |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
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2022年5月7日,上市公司及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下发的警示函,详见“三、其他事项”。保荐人项目组已根据规定督促公司采取措施予以整改。除上述事项外,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关注了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事项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修订)》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 |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
18 |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使用情况 |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贵州三力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均进行了事前及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其他事项2022年
月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向贵州三力及董秘张千帆、财务总监张红玉出具了《关于对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张千帆、张红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
号):公司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且未及时披露;公司2020年半年度业绩预告、2020年年度业绩预告、2021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出资
1.12亿元参股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期间未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公司未能客观、真实、准确和及时地披露公司相关产品实际情况,决定对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张千帆、财务总监张红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针对贵州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监管措施决定中提及的问题,公司已经进
行了整改。整改情况详见贵州三力于2022年5月9日披露的《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贵州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33)。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除“三、其他事项”中披露的相关事项外,贵州三力2022年度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