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力制药: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查股网  2026-06-24  三力制药(603439)公司公告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6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29 2026/6/30 2026/6/30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5 月20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4,190,200 股及拟回购注销的限 制性股票5,090,000 股(合计9,280,200 股)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根据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2025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时股本总数为408,930,216 股,扣 除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股份数9,280,200 股(回购专用账户中的4,190,200 股及 拟回购注销的5,090,00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为399,650,016 股,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0.0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3,979,000.96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 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 =[ (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 \times 流通股份变动比\]

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①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 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 =( 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 \times 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 总股本 =[(408,930,216-9,280,200)] × 0.06 ÷ 408,930,216 \approx 0.0586 元/股\]

②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 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 公司本次除权 (息) 参考价格 =( 前收盘价格-0.0586) \div(1+0)=( 前收\]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29 2026/6/30 2026/6/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张海、王惠英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 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 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 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 元;对个人持股1 年以内(含1 年)的,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每股人民币0.054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称为“QFII”)股东, 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05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 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 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 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054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 股人民币0.06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851-38113395

特此公告。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6 月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