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比特: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21  吉比特(603444)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3444 证券简称:吉比特 公告编号:2023-040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7.00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3/9/262023/9/272023/9/27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9月8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72,041,10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7.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04,287,707.0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3/9/262023/9/272023/9/2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卢竑岩、陈拓琳、翟健、胡兆彬现金红利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7.00元;个人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的(含1年),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7.0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

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实际税负情况: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6.30元。如果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QFII股东执行。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6.30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7.0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92-3213580

联系邮箱:ir@g-bits.com

六、 备查文件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