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比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年12月)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下合称“有关法律法规”)及《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名,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办委员会的有关具体事务。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通过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需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工作规则规定的最低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工作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有权将其免职;委员人数少于三名时依本工作规则规定补足委员。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应对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包括但不限于积极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遴选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在公司、公司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可采用现场方式、非现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非现场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均采用书面表决方式;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会委员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只能委托独立董事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非独立董事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提及的相同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低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