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鹏科技: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贾磊、邢台领擎软件开发中心(普通合伙)、邢台雅惠商贸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云上智飞科技有限公司、诸暨科实华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郝利辉、邢台领诺软件开发中心(有限合伙)、梁智勇、珠海力高贰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龚锐、嘉兴光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缪也霖、杭州科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富昆坦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北京领为军融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并拟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青岛硅谷天堂恒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