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和实业: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500 证券简称:祥和实业 公告编号:2023-023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暨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祥和实业”)持股5%以上股东刘新林先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2,295,5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74%。本次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交易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该事项能否实施完成及最终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刘新林先生的通知,刘新林先生于2023年5月11日与金涛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2,295,501股无限售流通股份以及衍生的所有权益转让给金涛先生,转让价格11.51元/股。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刘新林先生不持有公司股份。金涛先生将持有公司股份12,295,5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74%。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和金涛先生的权益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刘新林 | 12,295,501 | 5.0074 | 0 | 0.0000 |
金涛 | 0 | 0.0000 | 12,295,501 | 5.0074 |
注:本次转让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刘新林身份证号:332527************住所:杭州市西湖区*******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金涛身份证号:330102************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刘新林乙方(受让方):金涛甲方拟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将其持有的祥和实业【12,295,501】股无限售流通股份以及衍生的所有权益转让给乙方,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5.0074】%(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有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一)转让标的及价款支付
l、甲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2,295,501】股股份及其附属权利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11.51】元/股, 总转让价款为入民币(大写)【壹亿肆仟壹佰伍拾叁万叁仟伍佰壹拾贰元零壹分】(?【141,533,512.01】元)。
2、 乙方应于标的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三十日内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100%。
(二)股份交割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各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确认申请。
2、本次协议转让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文件后,甲乙各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三)税费承担
因本次协议转让产生的税费由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义务主体各自
承担。
(四)甲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l、甲方拥有完全的权利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及条件对标的股份进行处置,且对于标的股份的处置,已获得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标的股份之上如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在过户前解除。
2、甲方签署本协议及完成本协议项下交易不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订立的任何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
3、甲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
(五)乙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l、乙方保证其用于支付股份转让款的资金合法有效, 其订立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对其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不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订立的任何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
2、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及时足额的支付股份转让款。
3、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手续。
(六)过渡期间的安排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之前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内,协议任何一方如发生可能对本次股份转让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上述重大影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本次股份转让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行为;监管机构的调查、批文、指示。
2、过渡期间内,甲方应履行中国法律法规、祥和实业公司章程以及祥和实业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股东责任和义务。
(七)争议解决和违约责任
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一致同意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承诺,或者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声明、陈述或保证存在欺诈或虚假成份,则该方构成违约,守约一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八)本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经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变更和解除
(1)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协议或作出补充约定,但应采用书面方式。变更或补充协议生效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
(3)协议双方对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的放弃均应书面提出方为有效。协议双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视为对该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部分地行使某一项权利,亦不视为放弃其他权利或放弃该项权利的全部权利。
3、未经协议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亦不得设置其他权利。
(九)保密义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任何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事项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甲、乙各方或因本次交易之必须而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恪守内幕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杜绝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单独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四、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2、上述股东权益变动事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后续事宜,公司将按照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