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石资源: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 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二)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总地质师、运营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 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 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 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考核及管理;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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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独立董事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 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中心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 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六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 责任确定薪酬标准,公司对其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因其担任董事职位额外领取薪酬或津贴。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具体金额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为准,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第七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 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年度薪酬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基 本薪酬+绩效薪酬。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和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不同的薪酬标准, 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该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属于固定部分,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 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属于浮动部分,包含年度绩效考核奖金以及根据实际经营 情况、个人贡献度所获得的其他现金奖励,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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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实际情况设置的中长期激励收入。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后根据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公司薪 酬制度,结合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经营绩效、 工作能力、岗位职级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审核确认。
第九条 若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应当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 节特别说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若公司较上 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 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 任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百分之五十的绩效薪酬递延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 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平均发放。
第十一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 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 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 司不予发放或扣除部分绩效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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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 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 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 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 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 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 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 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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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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