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物业: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修订版)

查股网  2024-06-05  南都物业(60350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3506 证券简称:南都物业 公告编号:2024-040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修订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5057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6/112024/6/122024/6/12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5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股份2,290,500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第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于2024年5月15日

召开了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463元(含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87,777,779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65,027,444.87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35%。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如后续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回购股份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利润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公司已完成回购股份方案实施,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290,500股,鉴于回购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实际可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185,487,279股。公司按照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的原则,对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每股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确定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35057元(含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配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2)本次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之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85,487,279×0.35057÷187,777,779≈0.34629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4629)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6/112024/6/122024/6/1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浙江南都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舟山五彩石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韩芳、韩诚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5057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5057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实际税负情况: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155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1551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5057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联系部门:战投证券中心联系电话:0571-87003086

特此公告。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