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江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调解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5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调解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结案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18,7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尚未执行完毕,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需结合案件执行情况而确定,最终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近日,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尚和海工”)收到上海海事法院送达的(2021)沪72民初1369号案件的《民事调解书》,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尚和海工因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于2021年9月13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上海海事法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海事法院审理。上海海事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做出(2021)沪72民初136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述管辖权异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3、2022年3月16日、2023年2月1日、2023年4月14日、2023年5月22日,上海海事法院于开庭前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四次证据交换。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调解情况
经上海海事法院主持调解,尚和海工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并于2023年6月19日收到上海海事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后25个银行工作日内向原告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如下账户支付人民币187,000,000元(包括但不限于船舶修理费、上海打捞局救助费、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费用、拖航费、船舶防腐费、船舶管理费用、船员费用、公估费、燃油和润滑油费、租船费及其他海水浸漫事故损失、律师费、诉讼费、利息等);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如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其除应继续履行第一项约定的付款义务外,还应向原告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金,计算方式为:以到期未支付款项为本金自本调解书生效后第25个银行工作日届满后的次日起按照万分之三/日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原告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并保证:
1、其是唯一有权就涉案事故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并接受本案全部调解款的当事方;保单项下共同被保险人中船重工海疆(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疆租赁”)、秦皇岛翔燕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燕公司”)永不会就涉案事故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任何性质的索赔、请求或主张;
2、原告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收到上述第一、二项赔偿款后,立即并永远解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振江”水上平台保险人、再保险人及相关方在涉案保险单项下对涉案事故引起的和(或)与其相关的不论任何性质和种类的损失、费用、诉讼和(或)其他事项的责任;
3、原告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第一、二项赔偿款后三日内,应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发《收款收据和解除责任书》;
4、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根据本协议支付调解款后,如原告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或其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其关联公司、海疆租赁、翔燕公司或任何其他“振江”水上平台利益方等)就涉案事故损失和(或)与其相关的任何性质的损失,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振江”水上平台保险人、再保险人等相关方提起任何索赔、请求、诉讼、投诉、举报或采取任何法律行动,原告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应负责消除影响并赔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或)前述任何相关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法律费用、支出等);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9,469.23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604,734.62元,由原告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五)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根据本协议支付调解款后,原告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保证其及海疆租赁、翔燕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涉案事故引起的和(或)与其相关的任何事宜],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不会就涉案事故和(或)与其相关的任何事宜以任何理由向原告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海疆租赁、翔燕公司提出任何性质的追偿。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各方于2023年6月19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三、本次调解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案已调解结案但尚未执行完毕,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需结合案件执行情况而确定,最终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四、备查文件
《上海海事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沪72民初1369号》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