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江股份: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2-09  振江股份(603507)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5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3)。公司因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担任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西南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泰君安证券承接。鉴于公司保荐机构的更换,并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监管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五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71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17,044,100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33.5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1,999,996.0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4,270,754.72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7,729,241.2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8月30日出具的“大华验字[2022]000604号”《验资报告》验资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存放情况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及全资子公司连云港振江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振江”)及全资孙公司JZNEE Renewable Energy Technology Inc.(以下简称“美国振江”)签订《五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及《五方监管协议》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情况如下:

注:1.募投项目光伏支架大件零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已变更,保荐机构已变更,但募集资金专户尚未注销,故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五方监管协议。

2.上述表格涉及数据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计算所致。

3.根据前期审议授权闲置募集资金8,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其中5,000万元已从募集资金专户中转出。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开户单位银行名称账号存储金额(万元)募投项目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125590000005642430.27研发升级建设项目(已完成并结项)
连云港振江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92040078801100000969-光伏支架大件零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已变更并销户)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9204007880150000096737.02美国光伏支架零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
振江新能(美国)科技股份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NRA920100014010000072,460.68
-合计2,497.97-

甲方: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升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飞、沈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连云港振江、全资孙公司美国振江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签订的《五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1: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连云港振江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甲方3:JZNEE Renewable Energy Technology Inc.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定,甲方1、甲方2、甲方3、乙、丙五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1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一”),账号为

92040078801500000967,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美国光伏支架零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该募集资金的使用根据具体的投资项目进度进行划转,由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92040078801500000967)划出至甲方经由外管局审批开立的放款专户,再由该放款专户将募集资金划转至JZNEE Renewable EnergyTechnology Inc.在乙方开立的NRA账户(账号为NRA92010001401000007)中,该NRA账户作为JZNEE Renewable Energy Technology Inc.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二”)。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美国光伏支架零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3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三”),账号为92040078801100000969,该账户已注销。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光伏支架大件零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飞、沈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甲方3、乙、丙五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2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