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照明: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针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
本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并于2023年3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法定披露媒体首次公开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即2022年9月4日至2023年3月3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列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
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自查期间,除以下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核查对象具体买卖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买卖期间 | 合计买入(股) | 合计卖出(股) |
1 | 马秀慧 | 2022.09.08-2022.09.08 | \ | 7,600,000 |
2 | 陈昕乐 | 2022.09.16-2022.11.01 | 20,600 | 20,600 |
3 | 郑雅文 | 2022.09.28-2023.02.17 | 600 | 700 |
公司根据上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记录,结合公司筹划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进程,对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一)因资产规划需要,公司实际控制人马秀慧女士于2022年9月8日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向上海峰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峰岳”)转让公司股份7,600,000股。上海峰岳为马秀慧女士的一致行动人。本次转让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内部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具体详见公司公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增加一致行动人及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
(二)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内部保密制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在公司发布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三)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其完全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除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并未获知上市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除上述人员外,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发布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
情形。经核查,上述对象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公司不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亦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