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照明: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胡兴先生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其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胡兴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有关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董事会对胡兴先生的聘任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聘任胡兴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家雍、苏锡嘉、卢生江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