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味食品:关于对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http://ddx.gubit.cn  2023-08-18  绝味食品(603517)公司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110号

关于对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绝味食品,A股证券代码:603517;

戴文军,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彭刚毅,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彭才刚,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王志华,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王震国,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绝味食品、戴文军、彭刚毅、彭才刚、王志华、王震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绝味食品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披露关联方共同投资

绝味食品全资子公司深圳网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网

聚)曾参与投资湖南肆壹伍私募股权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南肆壹伍),认购份额比例65.35%。2019年8月,公司董事王震国委托彭某持有湖南良师胜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良师胜友)的有限合伙份额,再通过良师胜友认购湖南肆壹伍基金份额。2019年9月,公司董事陈更儿子陈某以2000万元投资湖南肆壹伍,认购份额比例为4.4%。上述交易均为关联方与绝味食品共同投资湖南肆壹伍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将上述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予以披露,亦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2021年3月9日,湖南肆壹伍、上海馨香企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馨香)、上海甘香企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甘香)等受让公司供应商长沙彩云农副食品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彩云)原股东股权,其中湖南肆壹伍、上海馨香、上海甘香受让股权比例分别为15.5%、20%、17%。该股权转让完成后,绝味食品与长沙彩云存在以下密切关系:绝味食品子公司深圳网聚及绝味食品董事、监事等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长沙彩云股份。其中,深圳网聚持有湖南肆壹伍份额比例为65.35%,绝味食品董事陈更儿子陈某持有湖南肆壹伍份额比例4.4%,绝味食品时任董事会秘书彭刚毅妻子吴某持有上海馨香份额比例15%,绝味食品董事王震国妻子谢某、董事蒋兴洲妻子黄某、监事彭浩弟弟彭某分别持有上海甘香份额比例52.94%、5.88%、17.65%。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相关规定,长沙彩云应被认定为绝味食品关联方。但

公司直至2021年9月25日,前任财务总监彭才刚担任长沙彩云监事时,才称将长沙彩云认定为关联方。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9月25日期间,公司未将长沙彩云认定为关联方,未将与长沙彩云之间发生的8520.53万元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亦未履行关联交易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门店营业款、加盟费、管理费管理不规范

2013年1月至2018年7月期间,公司通过员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门店营业款、加盟费、管理费合计2,107.07万元,且未存入公司账户,构成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迟至2023年3月17日才向相关责任人员追回上述全部违规占用资金。

综上,公司存在未披露关联方共同投资,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公司门店营业款、加盟费、管理费管理不规范等多项违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第2.7条、第10.2.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的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戴文军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彭刚毅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彭才刚、王志华作为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王震国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及关联交易相关方,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第10.1.7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戴文军、时任董事会秘书彭刚毅、时任财务总监王志华、时任董事王震国、时任财务总监彭才刚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