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味食品: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5-04-23  绝味食品(603517)公司公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36号)核准,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绝味食品”、“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608,006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发行价格每股人民币

52.2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8,036.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6,125.8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

日全部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2]47140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中金公司”)担任绝味食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陈亮
保荐代表人陈晓静、金勇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517.SH
注册资本63,123.8701万元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1608室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1608室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
经营范围食品、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仓储服务;商品配送;(以上限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企业管理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商品技术除外;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有关规定指定陈晓静、金勇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绝味食品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绝味食品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绝味食品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

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及募集资金专项核查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绝味食品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内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

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绝味食品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绝味食品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4年

日,绝味食品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对绝味食品的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