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泓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锦泓集团”)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认真审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资料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首次授予及预留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锦泓集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首次授予及预留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3月24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以及《锦泓集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锦泓集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合规、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3年3月24日为首次授予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2名激励对象授予217.85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将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关于“全渠道营销网络改造升级项目”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3,000万元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确保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合理降低财务成本,优化公司资金结构,改善公司流动资金状况,提高公司经营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项议案。
独立董事:邱平、沙曙东、潘岩平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