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泓集团: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或“本机构”)作为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泓集团”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锦泓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中信建投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1层 |
法定代表人 | 王常青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刘建亮、杨恩亮 |
项目联系人 | 刘建亮 |
联系电话 | 0755-22663069 |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 无 |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03518 |
注册资本 | 34,720.0602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1号60层 |
主要办公地址 | 南京市建邺区茶亭东街240号 |
法定代表人 | 王致勤 |
实际控制人 | 王致勤、宋艳俊 |
联系人 | 陶为民 |
联系电话 | 025-84736763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2年2月25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2年3月17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年报披露时间 | 2024年4月26日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信建投证券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股东、控股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交所相关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向上交所提交推荐股票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中信建投证券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其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
金;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督导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交所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在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2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89,949.55万元,较2021年下降9.8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141.42万元,较2021年下降68.12%。公司2022年经营业绩大幅下降主要原因为:受宏观环境以及服装行业整体下滑影响,叠加公司线下收入减少、前期对线下门店投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增加,以及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增加,公司营业利润大幅度下降。2023年度,随着我国经济保持增长,国内市场需求逐步恢复,公司紧抓消费复苏良机提升运营质量与效率,公司经营业绩恢复增长。
保荐机构在日常持续督导及定期现场检查过程中,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等资料、与管理层进行访谈、查阅同行业业绩情况等手段,了解公司业绩变动的具体原因,督促公司管理层积极履行企业管理经营责任,切实保障、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的工作。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上交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保荐机构已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公司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锦泓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剩余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十一、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