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太立: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04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太立”或“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954.27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70.42元,共计募集资金67,2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267.93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65,932.07万元。另减除其他外部费用642.14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5,289.9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282号)。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为司太立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截至2021年
月
日,司太立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泰君安应继续履行对于司太立募集资金使用的持续督导义务。2023年
月
日,公司出具《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募投项目已全部结项,节余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现根据《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对司太立2020年
月
日至2021年
月
日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情况以及2020年8月4日至2023年5月31日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相关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保荐代表人:何欢、秦雯
联系电话:
021-3867066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司太立
股票代码:603520.SH
注册资本:
34,291.44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健
注册地址:浙江省仙居县现代工业集聚区司太立大道
号
董事会秘书:孙超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8月4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04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54.27万股,发行价为每
股人民币70.42元,共计募集资金67,2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267.93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65,932.07万元。另减除其他外部费用
642.14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5,289.9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
号)。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本次非公开A股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并发表意见;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6、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7、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10、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部分募投项目变更
因市场外部环境变化和工艺路线变更,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经公司2021年9月15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将原计划投入“年产195吨定制医药中间体项目”和“年产1200吨三碘异酞酰氯项目”中的剩余募集资金11,026.37万元全部用于“年产
吨碘海醇、200吨碘帕醇项目”的建设。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事项无异议。
(二)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
2022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因募投项目整体工程量较大,在2022年经济下行的情况下,劳动力短缺引起工程建设延期,以及物流受限造成部分供应商设备交付延期等原因,“年产1,500吨碘化物及研发质检中心项目”中的研发质检中心建设;“年产
吨碘佛醇、
吨钆贝葡胺造影剂原料药项目”、“年产400吨碘海醇、200吨碘帕醇项目”以及“环保设施提升改造项目”进度放缓,经过审慎研究,公司决定将该募投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分别进行调整如下:
募投项目名称
募投项目名称 | 项目原计划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 | 调整后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 |
年产1,500吨碘化物及研发质 | 2022年7月 | 1,500吨碘化物生产线2022年7月已完成; |
募投项目名称
募投项目名称 | 项目原计划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 | 调整后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 |
检中心项目 | 研发质检中心延期至2023年5月 | |
年产300吨碘佛醇、5吨钆贝葡胺造影剂原料药项目 | 2022年7月 | 2023年5月 |
年产400吨碘海醇、200吨碘帕醇项目 | 2022年6月 | 2023年5月 |
环保设施提升改造项目 | 2022年7月 | 2023年5月 |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三)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2023年
月
日,司太立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第0396号)。2023年5月17日,保荐机构对公司在建工程中涉及募投项目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复。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公司能做到及时发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及时告知保荐代表人;尊重保荐代表人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充、完善信息披露资料;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督导期内没有发现其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违法的情况,也未发现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截至2023年
月
日,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已经全部结项,节余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何欢
何欢 | 秦雯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