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太立: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8-30  司太立(603520)公司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独立意见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根据《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会议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摘要包含的信息全面、准确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是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经对半年度报告的编制过程进行核查,没有发现参与2023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我们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审查叶春先生和姚朝阳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我们认为叶春先生和姚朝阳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具备相关任职条件。

我们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三、《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际情况,公司及时、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我们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四、《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五、《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

次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编制的《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科学合理,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行业发展方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预案的实施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推动公司业务发展,提升公司整体实力。

我们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

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编制的《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业务经营的需求和发展规划,符合行业实际和产业发展方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亦有利于推动公司经营业绩的发展,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七、《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三次

修订稿)的议案》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制定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出具了关于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八、《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的议案》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独立意见

经审阅《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我们认为,该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等,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我们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九、《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胡吉明、毛美英、章晓科

2023年8月28日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

胡吉明 毛美英 章晓科

2023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