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太立: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胡健、胡锦生)

查股网  2024-09-14  司太立(603520)公司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 上市公司

名称: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司太立股票代码:603520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名称:胡锦生住所:浙江省仙居县福应街道******通讯地址:浙江省仙居县福应街道******权益变动性质:因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从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少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之一致行动人

名称: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牧鑫春辰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391-393号(单号)4层基金管理人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29号15层02单元权益变动性质:因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从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

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少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名称:胡健住所:浙江省仙居县*************通讯地址:浙江省仙居县*************权益变动性质:因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从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的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司太立股份的情况 ...... 2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29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30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 31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32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司太立/公司/上市公司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本报告书本《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胡锦生、胡健
一致行动人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牧鑫春辰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胡锦生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胡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之一致行动人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牧鑫春辰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控股股东胡健
实际控制人胡锦生、胡健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人胡锦生、胡健及一致行动人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牧鑫春辰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并持有的司太立股份比例由29.35%变动为22.34%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基本情况

姓名胡锦生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2************572
住所浙江省仙居县福应街道******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注: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之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牧鑫春辰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SZN701
成立时间2023-03-10
备案时间2023-03-10
基金类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币种人民币现钞
基金管理人名称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类型受托管理
托管人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牧鑫春辰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唯一投资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胡健先生。牧鑫春辰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胡锦生先生之间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基本情况

姓名胡健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2************015
住所浙江省仙居县*************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拥有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

注: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

二、 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30,768,20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由本次权益变动前的 29.35%下降至本次权益变动后的22.34%。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明确在未来12个月内有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司太立股份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胡锦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0,096,1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71%,其一致行动人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牧鑫春辰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858,2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6%;胡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1,7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0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29.35%。

本次权益变动后,胡锦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5,072,1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28%,其一致行动人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牧鑫春辰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549,1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9%;胡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6,30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5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22.34%。

二、 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持股情况本次变动后持股情况
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 (%)
胡锦生无限售条件股份60,096,16813.7145,072,12610.28
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牧鑫春辰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无限售条件股份6,858,2881.566,549,1301.49
胡健无限售条件股份61,740,00014.0846,305,00010.56
小计128,694,45629.3597,926,25622.34
青岛皓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皓云资产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无限售条件股份008,768,2002.00
倪莲慧无限售条件股份0022,000,0005.02
小计0030,768,2007.02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三、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4年7月20日,胡锦生先生与皓云基金、国泰君安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8,768,200股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皓云基金,转让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0%。本次协议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已于2024年8月7日办理完毕。2024年9月12日,胡健先生、胡锦生先生及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牧鑫春辰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倪莲慧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22,000,000股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倪莲慧,转让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2%。其中,胡健先生同意将其直接持有的司太立15,435,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5207%)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依法转让给倪莲慧;胡锦生先生同意将其直接持有的司太立6,255,84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269%)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依法转让给倪莲慧;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牧鑫春辰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同意将其直接持有的司太立309,15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705%)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依法转让给倪莲慧。

本次权益变动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29.35%减少至22.34%。

四、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年7月20日,胡锦生先生与皓云基金、国泰君安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本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三方于2024年 7 月 20 日 签订:

出质人/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胡锦生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青岛皓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皓云资产5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质权人(以下简称“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鉴于:

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持有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520.sh,以下简称“司太立”或“上市公司”)60,096,168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71%。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在丙方存续 3 笔股票质押合约,具体情况如下:

合约编号证券名称及代码初始交易日约定的到期购回日质押标的证券数量(万股)初始交易金额 (万元)
1000039619司太立 (603520)20230628202406271,537.56,250
1000039623司太立 (603520)20230703202407026002,000
1000039628司太立 (603520)20230705202407041,9978,262

甲乙丙三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通知和规定,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 %(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协议,具体约定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在本协议中另有定义外,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涵义:

1.1 “股份转让”:是指甲方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司太立股份(股票代码:603520.sh)8,768,200 股股票的行为。

1.2 “有关主管部门”:是指甲乙丙三方签订本协议、完成股份转让及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涉及的所有政府主管部门和行政机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公

司。

1.3 “协议签署日”:是指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署的日期,以本协议文首填写的签署日期为准。

1.4 “转让完成日”:是指甲方及乙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且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

1.5 “交易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第二条 转让标的股份

2.1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股份,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丙方同意标的股份转让。

2.2 自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以司太立股份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转让义务等。

第三条 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甲乙双方确认,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收盘价格的 70 %,即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 6.59 元/股,转让价款共计57,782,438元。

第四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4.1 乙方应于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文件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支付【 17 】%转让价款即【 9,823,014.46 】元人民币,大写【 玖佰捌拾贰万叁仟零壹拾肆元肆角陆分 】元人民币,甲方收取后应用于缴纳其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乙方应于甲乙丙三方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标

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甲乙双方缴纳标的股份过户产生的印花税、手续费等税费之前向甲方支付剩余【 83 】%转让款即【 47,959,423.54 】元人民币,大写【 肆仟柒佰玖拾伍万玖仟肆佰贰拾叁元伍角肆分 】元人民币。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将该部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即【 47,959,423.54 】元人民币,大写【 肆仟柒佰玖拾伍万玖仟肆佰贰拾叁元伍角肆分 】元人民币)全部划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丙方银行账户,用于偿还甲方在丙方的股票质押融资负债(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利息及本金,具体以甲方与丙方签署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约定为准)。

各方确认,仅当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划付至上述指定账户之日起,方视为乙方完成转让价款的支付。该日亦视为甲方对在丙方存续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负债进行还款之日。

4.2 如甲方在收取首笔股份转让款后,未按照本协议第5.1条约定及时足额向税务部门缴纳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的,甲方应于十个交易日内将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转让价款按照原路径退还给乙方并同时向乙方支付利息(计息期间:自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首笔股份转让款次一自然日至乙方收到甲方退还的款项当日,利率按照三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第五条 标的股份过户

5.1 乙方首笔转让价款(即【 9,823,014.46 】元人民币,大写【 玖佰捌拾贰万叁仟零壹拾肆元肆角陆分 】元人民币)支付完成后当日或次一交易日,甲方应向税务部门缴纳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甲方向税务部门缴纳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且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文件后【十】个交易日内,甲乙丙三方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

甲方应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前,完成相关个人所得税费的缴纳,并取得完税凭证,以保证过户的顺利执行。

5.2 乙方第二笔转让价款(即【 47,959,423.54 】元人民币,大写【 肆

仟柒佰玖拾伍万玖仟肆佰贰拾叁元伍角肆分 】元人民币)支付完成后,甲乙双方应于当日(如支付完成时间超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时间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按规定足额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所有手续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

5.3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5.4 三方确认,由甲方、乙方负责提供所有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时须交付的文件并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的手续。丙方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标的股份质权人的要求,就本次股份转让配合甲方、乙方履行相应手续。甲方、乙方确认,丙方配合履行相应手续的前提包括但不限于:(1)甲方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后两个交易日内向乙方、丙方出具完税凭证及《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2)标的股份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第六条 甲方的承诺及保证

6.1 甲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起均属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6.2 甲方具有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

6.3 甲方保证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于转让完成日前取得中国法律规定的所有主管部门、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批准。

6.4 本协议项下所转让的标的股份是甲方合法取得的;除丙方对标的股份享有质权外,标的股份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不存在不得进行股份转让的情形。

6.5 甲方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股份减持、短线交易的规定,并自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遵守相关规定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6.6 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在任何方面均不会违反在本协议签署之时中国法律或任何法院或政府机构发出的任何判决或命令或其章程;不会违反其为缔约一方或对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合约、其他承诺或文件。第七条 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7.1 乙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自本协议签署日起均属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7.2 乙方具有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的民事权利能力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3 乙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批准及授权。

7.4 乙方承诺自取得标的股份之日起,遵守上市公司章程,全面履行法律法规和章程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八条 丙方的承诺及保证

8.1丙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自本协议签署日起均属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8.2 丙方具有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费用

由于签署以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除股份转让款以外的所有税收和费用,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者,依规定办理;无规定者,则根据自行承担的原则处理。

第十条 保密和信息披露

10.1 甲乙丙三方均须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保密和信息披露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

10.2 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未得到其他两方书面允许时,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向甲乙丙三方及各自聘请之中介机构以外的其他方披露。

10.3 除以下情形外,未经本协议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本协议外其他方披露:

(1) 一方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进行披露;

(2) 一方按照法院、仲裁机构或者任何司法程序的要求进行披露;

(3) 一方向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进行披露,但该方应保证该中介机构承诺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一约定或未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同时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含诉讼费、律师费等为解决纠纷而支付的费用,及守约方对外承担的责任或作出的赔偿),其损害赔偿的责任不因本协议终止而免除。

11.2 本协议一方对违约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与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其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或权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或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根据本协议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而单独或部分地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不应妨碍其进一步行使上述或其他权利和补救办法。

11.3 对于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规、政策、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方面的重大变动;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自然性灾害;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网络病毒、黑客攻击等突发事故的情况,导致一方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该方应当在合理行为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以降低此类事件对其他当事方的影响。一方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该方对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

12.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12.2 本协议生效后,协议各方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赔偿。

12.3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各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向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各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外,各方仍应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协议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

12.4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13.1 甲乙丙三方提供下列邮寄地址、收件人、电子邮箱、电话号码等信息(以下统称送达地址)用于接收其他方及/或人民法院发送的各类纸质或电子数据通知、信函、法律文书。

任何一方按照下述任何一种方式进行通知送达的,视为已经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通知义务:

(a)以邮寄方式通知的,以寄出后三日视为已通知送达。

(b)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即视为已通知送达。

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式的,以其中最快送达对方者为准。

13.2 上述送达地址持续适用于本协议履行期间、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期间。

第十四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4.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14.2 本协议一式玖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贰份,其余叁份用于办理协议转让相关手续,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 经三方协商一致,三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补充或者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协议或文件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4.4 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1)经三方协商一致终止;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协议终止事由;

(3)若三方未按指定期限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及办理相应手续,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未能在甲乙双方首次提交股份转让申请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含提交申请当日)批准本次协议转让的;

(4)若三方未按指定期限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申请以及办理相应手续,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未能在甲乙双方提交交易所出具的批准本次协议转让的确认文件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含提交确认文件当日)审核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并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的。

14.5 若如下情形发生,丙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就给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标的股份出现查封、冻结、标记、担保安排(不包括本协议项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项下的质押)或限制转让的其他情况。

(2)甲方违反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第四条、第五条约定),致使丙方依据本协议合法取得股份转让款成为不可能。

(3)本协议涉及的股份转让未在2024年 10 月 31 日前最终过户完成。

14.6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承诺或约定由于无论何种原因成为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可申请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部分,本协议所有其他部分仍应是有效的、可申请执行的,并具有充分效力,如同并未包含任何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内容一样。

2024年9月12日,胡健先生、胡锦生先生及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牧鑫春辰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倪莲慧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2024年9月12日在淄博市张店区签署:

【受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姓名:倪莲慧【转让方】(以下简称“乙方”)乙方一:胡健乙方二:胡锦生乙方三: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牧鑫春辰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本协议中,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单独称为“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合称为“乙方或转让方”,甲方、乙方单独称 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鉴于:

1.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太立”或“上市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也是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主板上市公司(证券代码“603520”,股票简称“司太立”)。

2.乙方系上市公司的股东,其中:因乙方一系乙方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乙方三据此被认定为与乙方一及乙方二构成上市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19,926,256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7.35%。

3.甲方系具有雄厚资本实力以及丰富的资本市场交易经验的投资人,甲方拟受让“标的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有效。

4.现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合计22,000,000股司太立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及其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5.0181%,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乙方拟转让的上述标的股份。

为此,本协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以兹遵守:

第一条 定义及解释

1.1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应具有以下含义:

受让方(甲方)倪莲慧
转让方(乙方)胡健、胡锦生、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牧鑫春辰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股份转让乙方同意将其各自持有的【司太立】标的股份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转让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
标的股份乙方持有的【司太立】22,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其中:乙方一直接持有15,435,000股股份;乙方二直接持有6,255,842股股份;乙方三直接持有309,158股股份。
股份转让过户日标的股份在证券登记机构过户给甲方的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之日。
工作日除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律规定或中国境内商业银行暂停营业的其他日期之外的任何一天。
法律、法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其他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尤其指证券业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其他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1.2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之用,不得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1.3对本协议或任何合同的提及应解释为包括可能经修订、变更或更新之后的有关协议或合同。第二条 标的股份的转让及转让价款

2.1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转让标的股份,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乙方所持有的标的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乙方一同意将其直接持有的司太立15,435,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5207%)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依法转让给甲方。

乙方二同意将其直接持有的司太立6,255,84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4269%)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依法转让给甲方。

乙方三同意将其直接持有的司太立309,15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0705%)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依法转让给甲方。

2.2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下标的股份的转让单价为人民币【7.31】元/股(含税),标的股份转让数量为22,000,000股,转让价款共计为人民币【160,820,000】元(大写:壹亿陆仟零捌拾贰万元整 ),具体情况如下:

乙方一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12,829,850.00】。

乙方二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5,730,205.02】。

乙方三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259,944.98】。

2.3自本协议所规定的标的股份的股份转让过户日起,甲方即成为其受让的标的股份的完全的所有权人,享有与其受让的标的股份有关的权益、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依法履行信息披露方面的所有事宜)。

2.4如果在本协议生效后,由于标的股份被查封、冻结、质押、轮候冻结等原因而无法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过户手续的,则视为股份转让未生效,标的股份仍由乙方直接持有,甲方可以不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时限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2.5如果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未批准本次协议转让

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未审核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则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甲方已按本协议第三条支付转让价款,则乙方需要在【10】个自然日内将已经支付的转让款退回甲方原支付账户。

2.6如果双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解除本协议,标的股份转让未生效,标的股份仍由乙方直接持有且甲方已按本协议第三条支付转让价款,则乙方需要在【10】个自然日内将已经支付的转让款退回甲方原支付账户。

第三条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乙方同意甲方可分次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3.1 甲方应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书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8,000,000】元分别支付至乙方一及乙方二的收款账户,乙方一及乙方二应当在收到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后2日内偿还其在国泰君安股票质押负债以解除部分股份质押,实现乙方一及乙方二的标的股份中有足额未质押可转让股份数量及高管可减持额度。

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具体情况如下:

乙方一【8,000,000】元;

乙方二【0】元;

乙方三【0】元。

3.2乙方一及乙方二的标的股份实现足额未质押可转让股份数量及高管可减持额度后的【2】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第二笔股份转让款【26,955,209.35】元分别支付至乙方一及乙方二的收款账户,乙方一及乙方二收到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后应用于缴纳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具体情况如下:

乙方一【19,181,074.50】元;

乙方二【7,774,134.85】元;

乙方三【0】元。

3.3甲、乙双方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审核,若除《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未用印外,其他所有材料均符合过户登记要求,则甲方将根据以下时间点和条件将第三笔股份转让款分别支付至乙方

一、乙方二、乙方三的收款账户,合计金额为【46,584,763.14】元。乙方一及乙方二收到第三笔股份转让价款后应用于偿还其在国泰君安股票质押负债。

第三笔股份转让价款具体情况如下:

乙方一【29,233,850.50】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人员接收材料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时,甲方支付乙方一款项。

乙方二【15,090,967.66】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人员接收材料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时,甲方支付乙方二款项。

乙方三【2,259,944.98】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审核甲、乙方双方所提交的材料,若除《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未用印外,其他所有材料均符合过户登记要求,甲方需即时支付乙方三款项。一旦乙方三收到甲方支付的协议转让款,应立刻对《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进行用印,并由经办人签字,完成后提交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3.4剩余转让价款甲方应在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甲方证券账户后【180】个自然日内支付至乙方收款账户。

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具体情况如下:

乙方一【56,414,925.00】元;

乙方二【22,865,102.51】元。

乙方三【0】元。

第四条 标的股份过户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根据中国法律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法、按时履行为实施本次协议转让所必须的信息披露等程序,并督促上市公司按要求进行信息

披露。双方应配合上市公司办理有关信息披露手续,包括提供相关资料及签署有关文件。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于协议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申请。本次协议转让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文件后,双方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如下手续:

4.1由甲方、乙方负责提供所有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时股转双方须交付的文件并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的手续。

4.2办理完毕上述所有手续后,甲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出的证实甲方已合法拥有全部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4.3 自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甲方名下之日起,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股东权利义务由甲方享有或承担。

第五条 过渡期安排及损益归属

5.1本协议签订之日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期间,如司太立发生资本公积转增、配股、送股等除权事项的,本协议所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转让单价均应做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式比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则执行以保证经过增加后的标的股份仍应为司太立增加后股本总额的5.0181%,转让价款总额保持不变。

5.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正式过户至甲方名下前,如发生上市公司向乙方现金分红或股东大会作出现金分红的决议,则股份转让价款应扣除标的股份对应的现金分红金额。

第六条 甲方的承诺和保证

6.1甲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起均属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6.2甲方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6.3甲方同意及批准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

6.4甲方承诺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在其名下后遵守上市公司章程,全面履行法律法规和章程约定的各项义务。

6.5甲方承诺股份转让款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满足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七条 乙方的承诺和保证

7.1乙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起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切不具有误导性。

7.2乙方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并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7.3 乙方同意及批准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乙方具有充分的法律权利、必需的权限、授权及同意,且已经履行所有必需的行动,以签订本协议、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及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本协议一经签订且本协议成立并生效时,即构成对各方合法、有效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各方拥有签订本协议的充分权利或授权。其中,乙方三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已取得充分、必要的授权在本协议上签字。

7.4本协议项下所转让标的股份是乙方合法取得的;没有任何第三方对所转让标的股份提出权利主张;也未有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乙方所持有的标的股份作出过冻结或禁止转让的裁定或者决定。

7.5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之后直至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之前,乙方一及乙方二不将其解除质押后的标的股份再质押,乙方三亦不将其未质押的标的股份办理质押登记。

7.6乙方一担任司太立董事长,乙方二担任司太立董事,乙方一及乙方二保证其本次协议转让不超过其各自所持司太立股份总数的25%,本次协议转让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其对任何第三方作出的承诺。

7.7乙方承诺,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及其关联人将不再与除甲方之外的任何

其他方就本次交易事宜,直接进行或间接发起任何相同或类似之谈判、讨论、订立或实施任何协议、安排。

7.8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时直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前,乙方对标的股份具有完整权利,标的股份具有完整的投票表决权且不存在表决权放弃、委托投票的情况,不存在针对标的股份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乙方提起的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限售的情形或者风险,也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甲方不会因获得标的股份而承担对第三方的任何义务。

7.9 乙方一、乙方二承诺,就本协议项下的乙方义务或责任,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如因严重的自然灾害或国家政策调整的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该方应立即将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该等情况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供详情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按照事故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8.2若因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本协议签订后发生调整或致使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是不能按约履行时,协议双方均无过错的,不追究协议一方在此事件发生后未履行约定的违约责任,按其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第九条 违约责任及补救

9.1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在本协议下的承诺与保证事项有重大不实的或存在虚假陈述的,均构成其违约,应按照本协议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2本协议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应当赔偿其他方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第十条 保密

10.1除因执行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向(证券)主管机关报告、或向聘请的(或有)承担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披露外,未经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其他任何第三方透露。

10.2双方亦应就于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交易对方的或有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该等保密义务将不因本协议履行完毕而终止。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

11.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本协议生效后,协议双方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赔偿。

11.3如果本协议履行中发生纠纷或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淄博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食宿费等相关费用均由裁定的违约方负责承担。

11.4争议期间,双方应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11.5本协议各部分是可分割的。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承诺或约定由于无论何种原因成为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可申请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部分,本协议所有其他部分仍应是有效的,可申请执行的,并具有充分效力,如同并未包含任何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的内容一样。

第十二条 协议的生效履行、变更与解除

12.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签章)后成立并生效。

12.2本协议约定的协议双方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视为本协议最

终履行完毕。

12.3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补充或者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协议或文件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4本协议一式九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其余三份用于办理协议转让手续,具有同等效力。

12.5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1)经甲乙方协商一致终止;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协议终止事由。

五、 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1、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公司董事在上市公司拥权益情况:

股东名称职务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胡锦生董事51,327,96811.71
胡健董事长61,740,00014.08

2、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司任职情况:

任职人员姓名其他单位名称在其他单位担任的职务
胡锦生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胡锦生浙江健立化学有限公司经理
胡健浙江健立化学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胡健上海司太立制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胡健浙江台州海神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健台州司太立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胡健上海键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3、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且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诚信记录。

六、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行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胡锦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1,327,9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71%。累计质押股份50,16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1.44%。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胡健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1,7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08%。累计质押股份47,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0.90%。

除上述披露情形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七、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仍为胡健先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胡锦生先生、胡健先生。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司太立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胡锦生先生于2024年7月20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8,768,200股股份(股份过户日期为2024年8月7日)外,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司太立股票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私募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 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 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阅。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现代工业集聚区丰溪西路 9 号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郭军锋

联系人:0576-87718605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授权代表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胡锦生 胡 健

一致行动人:

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牧鑫春辰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盖章)

日期:2024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现代工业集聚区司太立大道1号
股票简称司太立股票代码60352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胡锦生、胡健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不适用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其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 持股数量:128,694,456股 持股比例:29.35%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 持股数量:97,926,256股 持股比例:22.34% 持股比例变动:-7.01%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2024年9月12日 方式:因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从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少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 否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不适用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否 √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胡锦生 胡 健

一致行动人:

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牧鑫春辰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盖章)

日期:2024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