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太立: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倪莲慧)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司太立股票代码:60352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倪莲慧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权益变动性质:因部分股权被司法裁定作价抵偿相应债务,从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降低至到5%以下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的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释义
...... 3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 4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5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6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司太立股份的情况 ...... 8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9第七节备查文件 ...... 10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 11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2
第一节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司太立/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本报告/本报告书 | 指 | 本《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倪莲慧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部分股权被司法裁定作价抵偿相应债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倪莲慧持有的司太立股份比例由5.0181%变动为4.6760%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 倪莲慧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71************540 |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二、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倪莲慧因涉及诉讼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处置,倪莲慧被动减少持有司太立的1,500,000股股份,占总股本比例0.3421%。
(二)债权人曹俊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拍卖案涉司法冻结股份抵偿债务,司法拍卖过程中,因无人竞拍而流拍。曹俊向法院申请司法划转涉司法冻结股份1,500,000股,导致倪莲慧被动减少持有司太立的1,500,000股股份,占总股本比例0.342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的12个月内,不排除根据自实际情况进一步处置和调整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司太立股份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倪莲慧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181%。
本次权益变动后,倪莲慧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0,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76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持股情况 | 本次变动后持股情况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倪莲慧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22,000,000 | 5.0181 | 20,500,000 | 4.6760 |
小计 | 22,000,000 | 5.0181 | 20,500,000 | 4.6760 |
三、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合同纠纷涉诉,导致其所持股份被司法处置而被动减少上市公司股份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司法处置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倪莲慧于2025年4月28日接到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因涉及诉讼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处置,倪莲慧被动减少持有司太立的1,500,000股股份,占总股本比例0.3421%。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曹俊与倪莲慧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5年4月13日在淘宝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倪莲慧持有的托管于中邮证券的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票代码603520)150万股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详见《司太立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司太立关于持股5%以上股
东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在竞价期间无人竞买导致流拍,流拍价格为12,510,000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被执行人倪莲慧将其持有的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50万股以流拍价12,510,000元交申请执行人曹俊抵顶本案执行标的9,658,442元。产生的差价2,760,866元申请执行人曹俊已交至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曹俊申请将被执行人倪莲慧持有的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150万股作价12,510,000元抵顶相应债务。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被执行人倪莲慧持有的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票代码603520,托管于中邮证券)150万股作价12,51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曹俊抵偿淄博仲裁委员会(2024)淄仲裁字第813号调解书确定的相应债务。上述抵债财产的所有权自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曹俊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曹俊可持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行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倪莲慧女士持有公司22,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0181%。除本次被司法处置的1,500,000股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司太立股份的情况
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司太立股票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阅。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现代工业集聚区丰溪西路9号公司证券部联系电话:郭军锋联系人:0576-87718605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倪莲慧
日期:2025年4月30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浙江省仙居县现代工业集聚区司太立大道1号 |
股票简称 | 司太立 | 股票代码 | 603520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倪莲慧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不适用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其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持股数量:22,000,000股持股比例:5.0181%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持股数量:20,500,000股持股比例:4.6760%持股比例变动:-0.3421%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5年4月28日方式:因部分股权被司法裁定作价抵偿相应债务,从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降低至到5%以下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不适用□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否□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否□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否□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倪莲慧
日期: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