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玛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8-22  爱玛科技(603529)公司公告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并能够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

二、《关于<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公司在充分考虑未来发展及股东合理回报的前提下提出的分配预案,有效地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与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预案提交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已实施完成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行权价

格进行调整。

四、《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获授的14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113,400股。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独立董事:马军生 刘俊峰 孙明贵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