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马电力: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http://ddx.gubit.cn  2023-05-23  神马电力(603530)公司公告

证券简称:神马电力 证券代码:603530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2023年5月

目录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 1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3

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 5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 6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 16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 17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 18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 19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 20

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 21

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的议案 ...... 2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 23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须知。

一、股东大会会议组织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

2、本次股东大会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

3、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会议组织、相关事务处理等事宜。

4、本次股东大会设两名股东代表参与计票、一名监事代表参与监票。

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2023年5月18日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1、各股东请按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和登记方法办理参加会议手续(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27),证明文件不齐或手续不全的,谢绝参会。

2、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3、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当举手示意。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的发言和提问,

对于股东的提问,公司相关人员应认真负责、有针对性的回复。股东的发言或提问应简明扼要,每次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3分钟,且不得超出本次会议议案范围;在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发言;股东违反上述规定的,大会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4、本次会议未收到临时提案,仅对已公告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5、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6、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由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分别计票、监票,会议形成的决议将在会议结束后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等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召开形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5月24日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2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24日9:15-15:00。

三、现场会议地点

江苏省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海维路66号行政中心三楼会议室

四、见证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现场会议议程:

(一)董事会秘书介绍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与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二)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开始,推举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三)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宣读议案

(四)与会股东代表对议案进行讨论

(五)投票表决

(六)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主持人宣布暂时休会

(七)主持人宣布复会,宣布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

(八)律师宣读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九)与会人员签署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十)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对照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的规定,通过对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自查,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资格和条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议案二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的证券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1,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照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B: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⑤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方式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

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为转股数量,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满足回售条件后,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

有同等权益。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现有股东优先配售,现有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向现有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公司现有股东享有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现有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15、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②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③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A股股票;

④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⑥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⑦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或受托管理人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拟修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③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当期应付的可转换债券本息;

④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⑤公司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⑥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⑦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⑧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

②受托管理人;

③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未偿还的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④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制定了《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召集召开的程序及表决办法、决议生效条件等。

16、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1,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向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神马电力北美新型输配电线路复合外绝缘部件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48,800.00
2神马电力国际营销网络建设项目1,100.00
3补充流动资金21,100.00
合计71,000.00

若本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董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所需金额等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17、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18、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19、评级事项

公司将聘请资信评级机构为发行的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20、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本次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后方可实施,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方案为准。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议案三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定了《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5月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议案四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定了《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5月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议案五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如果公司根据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对部分项目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的,对先行投入部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全额置换。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投入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以自有资金或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5月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议案六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5月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议案七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研究了填补回报的措施。同时,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5月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议案八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债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5月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议案九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的议案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5月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议案十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具体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存续期限、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数量、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条款、票面利率、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 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3. 办理本次发行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报送、补充报送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申报材料,全权回复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反馈意见,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 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及保荐协议、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等);

5. 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但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除外;

6.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等事宜;

7. 在股东大会授权的有效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方案做出相应调整,批准有关审计报告等,签署相关协议等;

8. 如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9. 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中止或终止实施;

10. 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1.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约定,办理转股、债券赎回、利息支付等相关事宜;

12. 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的其他相关事宜;

13. 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将上述授权转授予董事长以及董事长授权的人士行使;上述授权事项中,除第6项、第11项的授权有效期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募集资金使用完毕等相关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外,其他事项的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