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马电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年3月)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 1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 2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 4
第五章责任追究 ...... 5
第六章附则 ...... 6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根据《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
披露的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重大风险事项信息以及其他重大信息;
(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的根据《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披露的股权变动信息、控制权转移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
(三)其他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前述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本制度组织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七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交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八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按《江苏
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履行内部报告义务及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十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资料)之日起至少保存
年。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并在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三条公司将加强内部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严格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
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妥善保管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以及纸介质、电子介质等载体,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也不得擅自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防护措施,保证在电脑、磁盘等介质上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复制和传播。禁止未经授权超越权限复制、记录、存储内幕信息,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传递或传播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定期报告披露之前,公司财务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对外披露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该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为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要求将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相关责任人需向外部信息使用人出具《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书》,由外部信息使用人签字确认,及时将告知书报证券部备案,并提醒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保密义务。
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露本公司报送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公司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报送要求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条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防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发现因其过失导致公司内幕信息在其以合法的方式公开前发生泄露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并积极协助公司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违反本制度,导致信息披露出现违法情形,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解除相关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非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给予处罚,并保留向其追究赔偿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适时修改。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0日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 ||||||||||||||||
序号 | 知情人类型 | 姓名/名称 | 知情人身份 | 所在单位/部门 | 职务/岗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知情人联系电话 | 亲属关系 | 亲属关系名称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知悉内幕信息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1 | ||||||||||||||||
2 |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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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知情人类型主要系自然人、法人或政府部门,自然人需填写所在单位/部门及职务/岗位。
2.知情人身份主要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亲属以及其他身份等。
3.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4.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议、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5.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6.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7.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