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阅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查股网  2025-04-19  掌阅科技(603533)公司公告

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或更新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6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票予以全部锁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锁额度做相应变更。离任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离任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份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本条规定并不排除相关人士就其自愿锁定股份承诺的执行。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内”均包括本数,“少于”、“超过”、“过”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