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人鸟3: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4-124证券代码:400208证券简称:贵人鸟3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8号)
收到日期:2024年10月30日作出日期:2024年10月25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措施类别:行政处罚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李志华,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周文凤,原公司财务总监;张翼,原公司副总经理。违法违规事项类别:信息披露。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一、齐齐哈尔市荣鼎粮食有限公司等公司为ST贵人的关联法人李志华于2021年7月开始担任ST贵人董事,2022年7月成为ST贵人实际控制人,2022年8月担任ST贵人董事长。案涉期间,李志华同时是齐齐哈尔市荣鼎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鼎粮食)、甘南县玉弘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弘粮食)、龙江月盛利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盛利)、黑龙江诚运粮屹玉米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运粮屹)等4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2024-124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荣鼎粮食、玉弘粮食、月盛利、诚运粮屹是ST贵人的关联法人。
二、ST贵人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8月至2023年3月,ST贵人全资子公司金鹤米程莱农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程莱)、金鹤农业(齐齐哈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鹤农业)向玉弘粮食、荣鼎粮食、月盛利、诚运粮屹4家关联公司采购粮食产品,共发生关联交易879,831,895.96元,公司迟至2024年1月20日才对上述关联交易予以披露。其中,2021年8月11日,米程莱与玉弘粮食签订《粮食购销合同》,首次发生关联交易。截至2022年1月,ST贵人与玉弘粮食连续12个月发生关联交易累计金额56,738,267.68元,占ST贵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51.17%;2022年5月至2023年3月期间,公司与上述4家关联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关联交易的累计金额最低为286,492,760.59元,最高为805,909,052.28元,占ST贵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最低为15.69%,最高达44.15%。
三、ST贵人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2年1月至6月,米程莱、金鹤农业与玉弘粮食、荣鼎粮食、诚运粮屹等3家关联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金额450,189,775.39元,占公司2022年上半年净资产的24.96%。
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米程莱、金鹤农业与玉弘粮食、荣鼎粮食、月盛利、诚运粮屹等4家关联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金额734,901,731.59元,占公司2022年净资产的43.16%。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ST贵人应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披露,但ST贵人未披露,导致ST贵人2022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福建监管局决定:
一、针对ST贵人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2024-124七条第一款规定:
1.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2.对李志华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00万元,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300万元;
3.对周文凤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4.对张翼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针对ST贵人定期报告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1.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
2.对李志华给予警告,并处以85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50万元,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0万元;
3.对周文凤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4.对张翼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福建监管局决定:
1.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
2.对李志华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250万元,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50万元,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900万元;
3.对周文凤给予警告,并处以140万元罚款;
4.对张翼给予警告,并处以14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到福建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鉴于公司被处以700万元罚款,将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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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存在因本次处罚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引以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强化内部治理规范,切实提高公司整体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五、备查文件目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8号)
特此公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日